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尼勒克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尼勒克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经营公司),是指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县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公安、网信、通信、人社、市场监管、商务、生态环境、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网约车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在社会公众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基础上,适度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网约车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政府引导,根据本城市特点、交通出行需求和网约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市民需求、市场发展状况、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建立运力规模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网约车有序发展。
第二章 网约车经营公司
第六条 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的;
(二)在尼勒克县行政区域内设立服务机构,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服务能力及承担风险能力;
(三)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交由本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
第七条 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际和本县行业发展现状,为加快推动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鼓励网约车经营公司与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开展经营合作。拟开展合作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县登记注册的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具备投诉处理、驾驶员培训、管理、网络监控服务等本地化管理能力;设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有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本县的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在本县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等相应管理人员信息;
(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四)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线下管理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时限开展审核,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经营区域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有效期4年。
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车经营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型档次应当不低于本县现有巡游出租汽车,且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1年以内的乘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具有一键报警功能)、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含人机交互功能显示屏,具有可安装网约营运服务司机端APP、计时计程、车内及车外视频记录等功能)等;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符合机动车环保标准;
(四)车辆登记注册地应在本县;车辆性质为营运车辆,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五)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12个月。
前款所称的新能源乘用车,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
第十一条 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第十条所有规定,并由车辆所有人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且《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办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辆登记手续,车辆纳入“尼勒克县网约车双合规数据库”中。
第十二条 申请车辆与网约车平台经营公司签订协议,由网约车经营公司在“尼勒克县网约车双合规数据库”中选定该车辆,并提交双方协议后,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合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上注明车辆所有人名称和证件有效期。
审核不通过或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四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由原许可机关依法重新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五条 网约车车辆使用年限届满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相关资料,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原许可机关可依法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公告证件失效。退出经营的网约车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营运车辆转非营运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身份证明;
(二)身体健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诚信不良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核合格。
(七)遵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持本地《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拟从事网约车运营的,符合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经本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不需经过考试,提交伊犁州交通运输局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驾驶员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网约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应急救护和节能减排知识等。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上岗服务的,应当报备注册。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在“尼勒克县网约车双合规数据库”中选择合规驾驶员,并为其办理网约车驾驶员的报备注册或注销。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网约车从业人员诚信考核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之要求开展考核。
第四章 经营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负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防范方面的法规和标准,切实完善和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技术要求,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向“尼勒克县网约车双合规数据库”之外的车辆办理平台注册手续;
(二)不向“尼勒克县网约车双合规数据库”之外的车辆、驾驶员派单;
(三)应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通过优化约车软件,提供“一键叫车”服务,方便老年人使用;
(四)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辆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或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六)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照规定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驾驶员信息注册报备;
(七)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培训,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八)不得侵害网约车驾驶员劳动保障权益;
(九)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以及经营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
(十)向乘客提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鼓励使用电子发票,确保依法纳税;
(十一)按照规定及时将车辆、驾驶员的变动情况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十二)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智能终端设备、计时计程设备、车内视频记录设备等正常使用;车辆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志顶灯、营运标志和空车待租标志;
(十三)网约车经营公司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真实全量及时接入本县网约车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和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传输、使用和管理,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不得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十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与网约车驾驶员的收益分配模式,约定保障措施;
(十五)不得低价倾销、欺诈、对个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不得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六)公开服务质量承诺,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十七)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公司或使用未取得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巡游揽客和轮排候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候客通道;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七)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八)按照网约车经营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第二十五条 已取得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公司所辖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能接入一家网约车经营公司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发改部门积极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约车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查处网约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驾驶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巡游出租车从业人员信用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办法,违反本办法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私人车辆自行使用网约车平台(非顺风车平台),开展道路运输服务的,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非法营运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经营公司和驾驶员有违法行为的,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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