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根据伊犁州相关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内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新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以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划分方案、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
2023年底前,完成喀什河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排污口排查,并完成80%溯源和35%整治任务。
2023年1-4月开展县域内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尼勒克县绿农产业园区排污口(重点、一般、中小微)企业排污口、季节性生产企业(如热力公司)的排污口溯源排查整治工作。
2023年4-5月积极与79团对接,加强兵地协作,开展雨洪排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口溯源排查整治工作。
2023年5-8月联合79团开展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口溯源排查整治工作。
2023年9-11月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等其他排口和季节性、全年性生产企业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排口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清单。
2024年开展对前期存在问题的排口整改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再次排查排污口溯源,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
2025年8月底前,基本完成上述范围内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三、重点工作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追根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各乡(镇)场、各部门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河(湖)长制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精准厘清责任主体,为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奠定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场、县商务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根据排污许可证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并监督责任主体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自行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钾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明确要求,分类施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或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理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治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三)协调联动,长效监管。
1.加强规划引领。编制《尼勒克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尼勒克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尼勒克县河流湖库水功能区划》《尼勒克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3.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监督监测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5.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项目,完善县域排污口信息,有序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结合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基础数据、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放清单进行关联分析,集成排污口一张图,实现排污口信息管理和多维度查询。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抽调相关部门人员成立排查溯源整治小组,会同商务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推进县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开展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组织并确定一名联络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兵地合作。积极与79团协调对接,加强兵地协作,共同推进流域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好相关工作安排。
(三)严格考核问责。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考核内容。
(四)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宣传,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鼓励和发动群众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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