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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解读
2023-03-15   尼勒克县政府办公室

入河(湖)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根据《自治州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伊州政办发〔2022〕58号)文件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县域内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工作目标是以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控制单元划分方案、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库及不达标水体为重点,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溯源、分类整治、监督管理。

重点工作和要求

(一)全面排查,追根溯源。

1.组织排污口排查。各乡(镇)场、各部门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排查,摸清排污口底数,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等信息。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河(湖)长制河流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湖库的岸线(包括人工岸线和自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延伸至少1千米;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集、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精准厘清责任主体,为解决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奠定坚实基础。(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场、县商务工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2.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监测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各乡(镇)场、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3.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根据排污许可证中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掌握排污口水质、水量,摸清污染物种类,并监督责任主体单位按照要求完成自行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水温、流量、流速、PH值、溶解氧、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高锰酸钾指数等,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根据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情况进行增加。(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二)明确要求,分类施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

2.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形成“一口一策”排污口清单。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级分类、稳妥推进。存在整治困难的,合理设置过渡期。整治工作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沟渠及其他排口,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整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3.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取缔。(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4.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或企业现有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

5.规范整治一批。经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后,确需保留的排污口,从设置合理性、建设规范性和排污合理性三个方面明确需要整治的问题,进行分类整改。整改规范要坚持边查边规范,重点针对排污口建设不规范、布局错乱、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推进责任主体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更改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检查井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三)协调联动,长效监管。

1.加强规划引领。编制《尼勒克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尼勒克县水资源保护规划》《尼勒克县河流湖库水功能区划》《尼勒克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充分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2.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住建局)

3.强化监督管理。各部门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工信、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监督监测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商务工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

4.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要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5.建设信息平台。依托现有自治区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项目,完善县域排污口信息,有序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结合固定污染源统一数据库基础数据、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排放清单进行关联分析,集成排污口一张图,实现排污口信息管理和多维度查询。加强排污口数据与“三线一单”、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以及相关单位数据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尼勒克县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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