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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23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办理条件

(一)饲养场、养殖小区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1.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1.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2.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2.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2.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2.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2.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申报材料

1.《畜禽规模养殖备案》批复;

2.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登记表;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4.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5.设施设备清单;

6.管理制度文本;

7.人员情况;

8.土地出租或流转承包合同;

9.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办理程序

1.受理,在县农业农村局领取申请表

2.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现场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行政许可项目组织现场勘察审核

4.复审: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首席代表)对许可文书进行审定,签发许可决定,重大事项报局长签发

5.办结:经首席代表确认,经县农业农村局出证,申请人签字确认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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