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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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第01号

发布时间:2024-06-2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开始启动唐布拉路6号老邮政局住宅楼征收工作。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规定,现将老旧住宅楼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用于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周边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

本次计划征收1996年建设的唐布拉路6号1栋住宅楼(涉及30户)。

三、征收主体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

尼勒克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与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等相关政策法规,及《尼勒克县老旧楼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尼政阅[2023]3号)。

六、征收实施期限

1.实施期限:2024年7月1日---2024年8月30日。

2.签约期限:2024年8月30日前。

七、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被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安置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符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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