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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
2026-07-10   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

价格调整听证会公告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将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2026811日(星期二)下午北京时间16:30

二、听证会地点

尼勒克县水利局五楼会议室

三、听证方案要点

(一)现行价格

尼勒克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水价居民用水1.7/立方米;非居民用水3.4/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5.1/立方米;其他用水1.7/立方米。

(二)拟调整价格方案

方案一居民用水从1.7/立方米调整为1.90/立方米,(居民用水提高0.2/立方米,价格提高11.8%),非居民用水从3.4/立方米调整为4.6/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提高1.2/立方米,价格提高35.3%)。水资源税生活用水地表水0.03/立方米,地下水0.05/立方米,在水价中外单列收取。特种行业用水不予调整,其他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方案二居民用水从1.7/立方米调整为2.0/立方米(居民用水提高0.3/立方米,价格提高17.6%),非居民用水从3.4/立方米调整为4.0/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提高0.6/立方米,价格提高17.6%)。水资源税生活用水地表水0.03/立方米,地下水0.05/立方米,在水价中外单列收取。特种行业用水不予调整,其他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方案三:居民用水从1.7/立方米调整为2.1/立方米(居民用水提高0.40/立方米,价格提高23.5%),非居民用水3.4/立方米不调整。特种行业用水不予调整,其他用水执行居民用水价格。

四、听证人名单

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人3名,名单如下:

刘长真(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李燕(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周学虎(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本次听证会共设听证会参加人28名,名单如下:

(一)消费者代表(15名)

喀拉苏乡消费者代表马占武

乌拉斯台镇消费者代表王吉

乌赞镇消费者代表于海永

喀拉托别乡消费者代表李军

胡吉尔台乡消费者代表穆智虎

克令镇消费者代表波拉多奴尔·沙尔合提

加哈乌拉斯台乡消费者代表阿布都开力木·阿布都热合木

尼勒克镇消费者代表曹正江

科蒙乡消费者代表哈西巴依尔

科蒙乡消费者代表尼木才仁·尔甫才仁

乌拉斯台镇消费者代表也力江·哈力拜克

乌拉斯台镇消费者代表王学成

乌赞镇消费者代表冶常福

乌赞镇消费者代表马秀琴

喀拉苏乡消费者代表库理木·拜山艾力

(二)经营者代表(2名)

牛宏(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站长);

朱舂苗(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副站长)。

(三)县人大代表(1名)

尼勒克县人大代表乔建军;

(四)县政协委员(1名)

尼勒克县政协委员代表陈泓宇

(五)政府部门代表(9名)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焦宾

伊犁州生态环境局尼勒克县分局代表于海东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代表买买提·阿布力米提

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表甘玉洁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代表叶尔兰·吐尔达西

尼勒克县财政局代表宗玫

尼勒克县民政局代表赛依提哈孜·托合达生

尼勒克县司法局代表闫桂亮

尼勒克县水利局代表陈金花

(六)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1名)

尼勒克县水利局李升

(七)旁听人(3名)

马琴琴、王雅如、张希朋

()新闻媒体

尼勒克县融媒体中心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此公告

附件:尼勒克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79

尼勒克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我委对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具体情况如下:

一、监审程序及原则

(一)监审程序

我委依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三条成本监审应当履行书面通知、资料初审、实地审核、意见告知、出具报告等程序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二)审核原则

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监审资料

监审依据的原始资料由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站提供,包含项目资料、相关统计报表等,资料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尼勒克县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服务站负责。

三、成本构成

尼勒克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成本由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组成。

四、成本监审结论

1.定价总成本:5,512,638.72元;

2.单位定价成本:2.28/立方米;取用地表水水资源税水价中单列0.03/立方米;取用地下水水资源税水价中单列0.05/立方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精神,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生产成本,需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财法税【20249号:自2024121日起全区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地表水0.03/立方米,地下水0.05/立方米。


尼勒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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