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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   【字体:

尼勒克县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简称“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为: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高龄津贴的标准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2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高龄津贴申请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乡镇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做到公开、透明。

高龄老人在年满80周岁前一个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申请并登记,填写《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表》三份。如老人在外地居住,可委托亲属向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老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和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并附老人当月正面生活照一张(设置拍摄日期),同时还需提供受委托人(在本县居住)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逐级申报(无身份证的老人以户籍出生年龄为准)。

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需入户调查核实,并张榜公布7日征求群众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及名单汇总报乡镇;乡镇在收到居(村)委会提交的资料后要进行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申请表》、《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汇总表》及其电子版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受理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核时限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龄津贴的审核发放资料,应在县民政局、乡镇以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符合高龄老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民政局审批核准后,由一卡通统一发放。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提高的津贴标准,其他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迁出户籍所在地,应到迁出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到现居住地办理高龄津贴申请手续,迁出当月的津贴由迁出地按规定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按规定发放。

经相关程序批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自批准之日起计发高龄津贴,不补发之前年度的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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