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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3-09-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尼勒克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单位)规章。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会同县住建局制定社会生活噪声、餐饮服务业油烟、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政策标准。
2.承担尼勒克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尼勒克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问责,指导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3.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各级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自治区、自治州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县域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自治区、自治州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自治区、自治州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县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实施。
7.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县域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拟定尼勒克县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和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规定,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组织拟订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尼勒克县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考核、预警预测。组合辐射环境监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11.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尼勒克县应对气候变化,包括温室气体减排、适应等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协调组织应对气候变化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
12.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负责环境信访投诉案件的办理。指导尼勒克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应急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应急处置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地点:尼勒克县X773(东环路)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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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马涛     联系电话:0999--462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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