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359148/2023-00085
  • 发文字号: 尼政办发电〔2023〕5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03-16
  •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确保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发布《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4月1日至10月31日,其中7月1日至9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为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二)城镇居住区;

(三)农业生产生活区。

三、禁火内容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及吸烟;严禁在禁火区从事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及残枝烂叶;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在林区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二)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三)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主体责任。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三)全面推广使用“防火码”,加大宣传力度,在景区、景点、公园、进山卡点等人员密集场所张贴“防火码”,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

(四)进入林区、景区、景点等卡点严格执行“四不放行”制度(不接受教育不放行、不检查登记不放行、不扣留火种不放行、精神疾病患者不放行)。

五、处罚措施

凡在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火期违反本禁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99-4622455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值班电话:0999-7797591

天西林管局尼勒克分局值班电话:0999-4633119

全国统一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


2023年3月16日

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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