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严禁在禁火区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及吸烟;严禁在禁火区从事农事活动焚烧秸秆及残枝烂叶;严禁在全县范围内燃放“孔明灯”;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备、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类车辆进入禁火区;严禁在林区及距林缘100米范围内经营农(牧)家乐;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二)城镇居住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焚烧树木、残枝落叶、杂草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垃圾等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焚烧民俗祭祀物品。
(三)农业生产生活区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焚烧秸秆、田基草、果园草等;焚烧垃圾及其他容易引起火灾和大气污染的用火行为。
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