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林草湿
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破坏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筑牢我县生态安全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凡在我县管辖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破坏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
1.毁林行为:未经批准非法采伐、滥伐林木,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地植被;在林地内非法采石、挖沙、采矿、取土;超范围占用林地,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等破坏林地的行为;
2.毁草行为:非法开垦草原、擅自改变草原用途,超载放牧、违法采挖草原植被;在草原内非法建设、倾倒废弃物;超范围占用草原,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等破坏草原的行为;
3.毁湿行为:非法围垦、占用湿地,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在湿地内从事破坏性开发建设等行为。
二、严格追究责任
凡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恢复生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造成林木毁坏,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的5倍以下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非法开垦草原、毁坏草原植被,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草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围垦、占用湿地的,责令限期修复湿地或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按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开垦草原20亩以上,或非法占用、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商品林地10亩以上,或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生态修复责任
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违法行为人需按生态修复方案,限期完成植被补植、湿地修复等工作;逾期未完成或修复不合格的,依法委托第三方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可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三、强化执法监督
1.自查整改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自行停止违法行为、主动恢复生态,并向属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备整改情况。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2.协同执法
我局将联合自然资源、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乡镇,构建部门协同、属地联动的执法体系,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聚焦违法占用林草湿资源行为,特别是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等情形,做到精准排查、快速处置,实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3.社会监督
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林地、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含超范围占用、以临时用地名义长期占用林地草地)。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0999-4624355
林地监管电话:13999587877
草原监管电话:18399318363
湿地监管电话:18997582077
来信来访地址:尼勒克县健康路77号林业和草原局
邮编835700
我局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附则
1.本通告由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2.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