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办理事项
一、《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内出生的首次签发
在具备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本机构完成《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新生儿母亲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1个月之内向该医疗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非婚生育的,父母双方须在现场签署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
(3)申请证件时,需新生儿母亲到场;如果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需提供母亲签字的委托书及委托代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新生儿母亲单方提供申领材料且不提供父亲信息的,需提供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声明,签发机构签发仅含母子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相关信息栏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二、《出生医学证明》医疗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
未在具备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包括家中分娩,由县级卫生健康委指定的管理机构完成《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
新生儿父母向拟落户地所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亲子关系声明。
(3)亲子鉴定证明。
(4)新生儿家长申请医疗机构外出生的首次签发时,需新生儿父母双方到场。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申领人需提供另一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须更改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原《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如已完成落户,则只需要提交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3)在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医院调取首次签发记录。(备注:原则上哪里首次签发哪里进行换发,目前历年乡镇卫生院进行首次签发的均在县妇幼保健院进行换发)。
(4)变更父母亲信息,需提供亲子鉴定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同一个人证明。
(5)新生儿家长申请换发时,需新生儿父母到场;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申领人需提供另一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如父母双方均无法到场,代办人需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双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委或其委托管理机构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父母向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办,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一致。须提交以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
(3)新生儿家长申请补发时,需新生儿父母到场;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申领人需提供另一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如父母双方均无法到场,代办人需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双方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
(4)补发证件时,如原《出生医学证明》上含父母双方信息、现父母离异不予配合的,可由取得抚养权的一方持另一方不提供授权委托书的声明、取得抚养权的有效证据材料(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等,申请补发含父母双方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
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需提供父母亲双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新生儿未落户证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