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自治州、县委抓干部作风促稳定的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克令乡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干部形象,特结合本乡实际,经克令乡党委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克令乡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发工资的其他人员及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全体领导干部职工)。
第二条 实行上下班点名制度。全体领导干部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每天上下班必须点名签到,严禁无故迟到早退。
第三条 干部因事、因病需要请假的,必须做好工作AB岗交接工作,并填写《请假条》,3天以内报请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交乡办公室留存后方可离开单位。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如无相关证明,则按照事假处理。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请假,必须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请销假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分管领导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请婚、丧、产等假,妥善安排好AB岗交接人员后方可离开单位。
第五条 遵守工作制度。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一次全乡通报批评;第二次全乡通报并在全乡大会上做书面检查。
第六条 严肃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提前进入会场,并将手机调成静音、震动或关机状态,不得在会场上随意讲话、睡觉或打瞌睡、接听电话、和走动。
第七条 参加集体活动制度。要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劳动)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需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在工作中因不遵守工作纪律被县相关部门通报,影响全乡绩效考核分值和绩效奖金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 考勤情况实行月公示制度。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年底考核定等为不合格;全年累计请事假1个月或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年终不能评优评先。连续事假超过1个月或病假超过三个月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暂行规定》处理;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报县相关部门申请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