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民健康政策。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和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社区医生、计划生育专干管理制度。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
(五)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执行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六)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性的政策措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
(八)统筹协调本县优化生育政策相关工作,依法实施三孩生育,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和形势研判,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执行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好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负责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落实好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九)组织编制县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组织编制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相关科研项目,编制县中医民族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一)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二)负责县卫生健康政策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调查,参与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三)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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