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倡议书
全县广大群众、各农资店及家庭农场、合作社:
农药是保障农作物健康生长的重要生产资料,农药使用后产生的瓶、罐、桶、袋等包装废弃物,若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其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难以降解,会持续渗入土壤、污染水体、破坏耕地质量、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最终通过食物链影响人类身体健康,对农田生态环境和农村人居环境造成不容忽视的污染隐患。为切实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扎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守护农业生态安全,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助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箱等。
(1)包装废弃物内残留农药危害残留农药可渗入土壤、河水等环境中,导致鱼虾死亡和牲畜中毒,并有可能在环境中造成其他潜在生态风险,不利于环境和生物安全。
(2)包装废弃物本身对环境的危害
农药包装废弃物以塑料、玻璃、铝箔等材质为主,在环境中难以降解,散落在连队田间、道路、河流、树林及水源地等环境中,造成严重污染;它们在土壤中形成阻隔层,影响农作物根系生长和养分吸收;堵塞沟渠、影响农机作业质量等。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义务,农药生产、经营应当按照“谁生产、谁经营、谁回收;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请全县广大群众、经营者和使用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自觉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共同保护耕地良田和农业生态环境,为推动我县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