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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尼勒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07-09  

 

尼政办发〔2018〕26号

 

关于印发《2018年尼勒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尼勒克马场,各乡(镇)人民政府、种蜂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尼勒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2018年尼勒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及《关于印发2018年伊犁州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18〕33号)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向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要求,构建“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的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坚持依法履责,着力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治理超限超载行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方面的重大法制决策,是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查处纠正超限超载行为的重要执法和责任倒查依据。

1.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法》中规定的治超职责签订责任书,选择重点区域开展阶段性专项整治,以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6月10日前)

2.按照“干部职工牢固掌握、相关人员全面了解、社会公众理解支持”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各种传播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并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培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完成时限:贯穿全年)

(二)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抓好“车”“货”源头治理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履行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和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落实源头治超责任,防止非法改装车辆、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

1.加强开展货车非法改装治理

(1)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货车登记和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严把注册登记关,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应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严把营运车辆技术关,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在用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建立货车使用环节信息采集、分析与处理机制,为改进车辆设计、提高产品质量及缺陷召回提供信息依据。

(4)加强道路查纠。加强对货车的检查,发现非法改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2.加强货物装载源头和路面执法监督

(1)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由治超办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由交通、公安、安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矿山、沙场、水泥厂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2)统一执法标准,加强道路联合执法。严格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统一车辆限载标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部门健全完善道路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开展联合执法,并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称重。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建立健全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和路面执法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执法中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应将有关信息抄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健全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机制

1.强化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货运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守法经营、合法运输。加强货车安全管理,定期进行车辆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非法改装、安全技术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货车投入运营。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审核把关和日常管理考核,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有效提升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的数据库建设,加强数据交换与共享;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将运输企业相关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探索实行超限超载车辆保险费率上浮制度。

3.推进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甩挂运输、无车承运人、物流企业联盟等运输组织方式,促进货运企业规模化经营、网络化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成本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引导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配置和利用,维护道路运输市场正常竞争秩序。

四、实施步骤

交通、路政、运管、公安、经信、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根据尼勒克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统一部署。

(一)治理非法改装车辆专项行动(由商务经信部门牵头,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

1.重点整治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商务经信部门牵头组织市场监督管理、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改装货车。

3.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日)。通过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登记、检验、使用等环节监管,从车辆生产源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推动形成健康合法的市场秩序。

(二)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路政、安监等部门配合)

1.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1日至9月1日)。公安、交通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2.重点整治阶段(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5日)。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3.总结完善阶段(2019年9月5日至9月25日)。公安、交通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自2018年6月10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一步调整完善由县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运管、公安、宣传、市场监督管理、发改、财政、安监、国土、煤炭、农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本区域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本行政区域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完善治超人员和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大人员投入力度,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确定专项人员,保障正常经费。进一步规范健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为路警联合驻站执法,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的人员和资金保障。

(三)强化联动联勤,健全长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确保专项行动不走过程、不流于形式。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专项行动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车辆运输车、货车非法改装车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治超责任倒查与追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和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公平,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不认真履职造成本辖区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严重反弹或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县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履行治超职责,随时关注本行政区域的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及时向本地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抄报自治州治超办。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于每月25日前汇报本月工作进展情况,专项行动结束后,及时向县治超办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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