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治区人社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我县未按文件要求重新修订我县的实施办法,尼勒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2月起草制订了《尼勒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2026年4月24日至2026年5月5日。如有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箱(地址:32808734@qq.com);来信来函、当面(地址:尼勒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四楼402)等方式反馈。
附:以下正文
尼勒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24日
尼勒克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依据自治区《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7〕86号)、自治州《转发关于完善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通知》(伊州人社发〔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要求,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独立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给予新增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参保补贴。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落到实处;按照平稳过渡原则,在明确政府基金平衡责任的基础上,解决好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新增被征地农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参保补贴对象:
(一)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登记在册人口(不含在校学生);
(三)被征地时户籍在征地所在地(不含死亡、户籍迁出)。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名单由所在村(社区)依据保障对象条件填报,由乡(镇)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个人基本信息、征地面积组织初审,乡镇公安户籍室、农经站等部门复审后,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开公示,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参保补贴标准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在国家没有明确有关参保补贴标准前,我区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标准暂定为:以征地前各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和×补贴档次×20%据实计算。
第五条补贴档次。按家庭征地面积占土地承包确权面积的比例划分补贴档次,基本原则是:失地≧50%—60%的,可按6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60%—70%的,可按7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70%—80%,可按8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80%—90%,可按9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90%—100%的,可按10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20%的,可按2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30%的,可按3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40%的,可按40%划分补贴档次,失地<50%的,可按50%划分补贴档次。
第六条补贴年限。征地时符合保障对象条件人员,按照实际从事农业生产年限(剔除在校、服刑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期间的年限)每满2年折算1年计算补贴年限,折算后不足整年部分按整年计算,最高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超过征地基准日一年期限未参保缴费的,也可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参保,但不享受政府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四章保障办法
第七条新增被征地农民符合保障对象的,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相同。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计入个人账户“征地补贴”项(个人账户增加“征地补贴”项)。征地时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14〕76号)规定计发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自批准征地参保补贴的次月起,在享受原待遇的基础上,其参保补贴按《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规定的计发系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一次性参保补贴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折算的补贴年限计算参保费用,参保补贴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计发待遇。
(三)征地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待遇的,如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缴费,并停止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县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保留其个人账户,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76号)办理衔接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征地时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章参保补贴费用的筹集、预存和管理
第八条新增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暂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执行,从县人民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待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
已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新政办发〔2008〕140)规定参保缴费或领取待遇人员,不再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计算参保补贴资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安置按照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预存费“用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象名单,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并作为预存资金,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将落实资金预存、当地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据实写入用地审查意见中,并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条征地报批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乡(镇)人民政府最终确定的拟征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对象名单,测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并作为预存资金,存入县财政局开设(指定)的预存专户。县人民政府在上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将落实资金预存、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符合条件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等情况据实写入用地审查意见中,并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征地依法批准之日是起15个工作日内,县财政部门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费用,对预存资金进行据实结算(含利息),多退少补。征地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从预存专户如数划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补贴费用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征地已获批准但被征地农民不愿参保的,参保补贴费用预存资金由预存专户全部返还至项目建设单位或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不得发放于被征地农民或者挪用。
第六章政府和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用地手续的办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负责征地时家庭承包地经营权证内面积的界定;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的个人户籍信息;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管理相关资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审核,跟踪补贴资金到账情况;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补贴资金测算、新老政策衔接前的参保信息核对、基金清算,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等各项手续;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资金的筹集、划转、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2025年7月起施行(2018年以来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参照执行),有效期5年。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以本实施办法为主。本实施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