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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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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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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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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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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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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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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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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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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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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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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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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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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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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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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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要求用户提
供真实身份信
息,或者对不提
供真实身份信息
的用户提供相关
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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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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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网络运营者未核实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而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为其提供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和要求对用户身份进行核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用户提供服务的,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通信主管部门和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用户在网吧、宾馆、酒店等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登录互联网时,其经营者未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用户使用假冒、伪造、变造证件仍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用户证件办理与其身份不符的信息登记,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由通信主管部门或者互联网相关主管部门,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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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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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进行网络安全认证、检测、评估等活
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 、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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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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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_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 、网络攻击 、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 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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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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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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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
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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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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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 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虛假信息条例》(2016年12月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自治区网信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自治区网信、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按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未落实监督制度和防范措施,或者未按要求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号令,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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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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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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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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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 ⠂ ⠂ ⠂ ⠂ ⠂ ⠂ ⠂ ⠂ ⠂ ⠂ ⠂ ⠂ ⠂ ⠂ ⠂ ⠂ ⠂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号令,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一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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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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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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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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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号令,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七条第二 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编辑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经验,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第三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应当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 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互联网新闻信 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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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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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互联网新闻传播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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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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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1号令,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第一款: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啟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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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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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予以配合监督检查、处置举报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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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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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1号令,2017年6月1日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和地方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第二款: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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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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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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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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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 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 、媚俗内容的;(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一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 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span>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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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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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未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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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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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第十二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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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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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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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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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网络传播虚假信息条例》(2016年12 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健全内容审核制度,未落实安全技术保护的,由自治区网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自治区网信、通信主管部门关停相关网站: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资格。
[规章]《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履行备案手续。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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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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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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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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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年9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下列行为: (一) 攻击、诋毁反恐维稳等反分裂斗争举措: (二) 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宗教演变史和文明融合史: (三)发布、传播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 (四)发布、传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五)《网络安全法》《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span>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规章]《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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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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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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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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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网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信息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二)无资质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揽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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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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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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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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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2017年6月1 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以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年12月1 日起实施)
第四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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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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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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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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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 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网络安全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五条: 自治区网信部]负责统筹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地)县(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通信、公安、经信、保密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大型互联网服务平台、工业控制系统等重点部门和行业的网络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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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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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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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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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网信、通信、公安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平台,公示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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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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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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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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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9月2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网络运营者、网络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共同维护网络安全秩序。按照确保网络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实行网络安全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并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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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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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化专项规划、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建
设项目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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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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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2009年9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县级以上网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信等有关部]根据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据共享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信息化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本级网信部备案。
第十三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将项目建设规划或者方案报本级网信部门,网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等内容进行审查评估,审查评估意见应当作为立项依据。非政府投资的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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