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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民宿管理与促进相关政策
2025-02-25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尼勒克县民宿经营活动,保障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尼勒克县域内民宿的管理和促进。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民宿,是指民宿经营者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开办,经营用客房最高四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为消费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场所。

第四条:民宿的管理与促进应当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原则,立足尼勒克县独特的自然风光如唐布拉草原等资源以及民俗文化,推动民宿产业与本地特色深度融合。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落实开办标准和条件,配合排查安全隐患,督促规范经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符合尼勒克县特色的民宿相关服务标准,指导等级评定和业务培训,加强宣传推广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理和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支持和引导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评定,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调解等服务,维护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民宿开办

第八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房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治安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如安装公安部门认证的治安管理软件或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产生的污水应当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公共排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收集和转运,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配备油烟净化处理设施,油烟排放应当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

第十条:民宿开办实行属地申报联审制。民宿经营者向经营场所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和经营许可“证照联办”申请,相关部门分类登记,完成审批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证照联办”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发放证照。

第四章民宿经营

第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制定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培训,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和捆绑消费。

第十四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保护尼勒克县地方历史文化和生态环境,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客观真实进行广告宣传等。经营旅拍、汽车租赁、定制游、健康养生等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五章促进措施

第十五条: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回购、租赁、置换、退出等模式,依法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房屋和其他相关设施,用于发展民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入股、联营、出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建设土地建设民宿。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注册公司、组建合作社、村民入股等方式整村连片开发民宿。

第十六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宿品牌创建、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民宿产业发展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村民宿产业贷款提供贴息补助。

第十九条:制定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扶持学校与民宿经营者合作设立人才培训、创业基地。

第二十条:鼓励民宿经营者开展多元业态经营,拓展共享农业、手工制造、特色文化体验、农副产品加工、电商物流等一二三产综合业态,如开发本地特色手工艺品、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民宿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宿发展环境,提高民宿发展的便利化水平,如完善周边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施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宿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宿信用管理制度,对民宿经营者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公示,对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如将失信民宿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建立民宿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5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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