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359148/2025-00331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商业网点老年助餐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享受民生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01   浏览次数:   【字体:

尼政办发〔202527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商业网点老年助餐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享受民生价》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税务局、供电公司、供热供排水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民政部等11个部委印发《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及自治区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民发〔20243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202410件民生实事的工作安排,尼勒克县于2024年底已挂牌建成88个老年助餐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第13条:为确保助餐服务机构的可持续,对符合政策条件、认定备案、签订合作协议的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现已经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商业网点餐饮挂牌的老年人助餐点位的认定标准;

2.尼勒克县老年助餐机构备案表;

3.尼勒克县老年人助餐点合作协议。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2   


附件1

尼勒克县商业网点餐饮挂牌的老年人助餐

点位的认定

商业网点餐饮挂牌的老年人助餐点位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经民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面积一般在50㎡以上,至少可同时容纳10人就餐。

(二)认定程序:餐饮点位申请(附件2乡镇审核(盖章)民政局审核(盖章)对外向社会公示挂牌实施助餐运行。


附件2

尼勒克县老年助餐机构备案表

单位名称(盖章)

助餐机构编号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方式

餐饮服务许可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工商民非登记证号

资质获取方式

助餐机构性质

本年度覆盖的送餐范围(配餐点)

                         申报单位意见

                            乡镇(场)意见

                                    县民政局意见


附件3

尼勒克县老年人助餐点合作协议

方:

方(助餐企业):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实施方案》《自治州加快发展老年助餐服务的工作措施》,解决好尼勒克县老年人居家生活就餐难问题,进一步拓展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甲、乙双方就老年助餐服务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委托服务对象

甲方委托乙方开展老年助餐服务工作。(如有需要,甲方负责提供就餐服务对象名单,乙方为就餐服务对象提供就餐服务。)

二、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一年,自   日起至           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乙方就老年助餐工作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协助乙方做好老年助餐开办等相关事宜。

2.协助乙方建立相应工作制度。

3.负责对老年助餐服务对象的认定和资金的拨付。

4.定期对乙方的老年助餐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做出服务质量的评定,对于一年内累计三次检查及服务质量评定不合格的就餐点,甲方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请乙方退出老年助餐服务。

5.根据就餐点的服务人数给予必要的优惠,以促进老年人就餐。原则上60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每人每顿享受五元的补贴扶持,由甲方扶持。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老年人的饮食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的配餐、就餐服务,并逐步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2.负责提供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卫生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的用餐场所、设备及餐具。

3.负责提供安全、卫生的食物,因乙方提供用餐服务而引起的食物安全事故及就餐场所安全事故皆由乙方负责。

4.就餐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安全区域内;(2)固定的膳食加工、就餐场所;(3)必要的服务、管理人员;(4)一定的服务能力;(5)符合餐饮企业的其他相关规定。

5.根据甲方要求,建立老年助餐服务对象就餐记录。

6.乙方在服务期间要依法经营、自负盈亏,不损害政府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形象,并承担所有经济上和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

2.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服务质量问题遭服务对象投诉且情况属实的,甲方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或解除协议。

3.本协议生效后,自就餐之日起,乙方不得擅自停止服务。

4.因乙方原因造成就餐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开展就餐服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或协议附件的方式进行补充,补充协议及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民政部门备案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成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Copyright ©  主办: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承办单位:新疆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号:新ICP备13003765号 

 尼勒克县政府网站标识码:6540280008

  新公网安备 65402802000105号  电话:0999-4621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