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359148/2025-00202
  • 发文字号: 尼政办发〔2025〕17号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5-03-17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1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成员单位

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7日     

附件:

关于发布尼勒克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
<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2025320日起至2025112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林(草)地、林木边缘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域(含国有林区天然林、平原人工林、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涉林旅游景点等)。

三、禁火内容

在禁火期、禁火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品;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二)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烧灰积肥、烧秸秆、烧田埂、开垦烧荒、烧垃圾、野炊、生火取暖、户外露营用火等野外生产性用火;驾乘人员在有林(草)道路沿线向车外扔烟头。

(三)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向辖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提交用火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气象条件允许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开展。

(四)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在禁火期、禁火区,各乡镇、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旅游景点要加强值班力量,增强巡山检查力度,杜绝一切火源火种进山入林;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重点人群,监护人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因其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因监护不到位,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将从严追究监护人的责任;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有权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火种,集中保管,对拒不接受检查、劝说教育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五、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禁火令者,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草原火情报警电话:

火警电话:119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尼勒克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 ⠂ 0999-7797591

尼勒克县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 ⠙9-46317254624355

天西林管局尼勒克分局值班电话 ⠙9-4633119

天西林管局蒙玛拉分局值班电话 ⠙9-4057098

天西林管局伊宁分局值班电话 ⠂ 0999-402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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