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建议在县城区域内实施禁限放烟花爆竹管控,具体事宜如下:
一、禁限放时间
2022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06日
二、禁限放区域
(一)县城中心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除外,具体范围:东环路以西、滨河路以北、S315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区域。
(二)全年禁止燃放地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三)为满足部分市民的燃放需求,确保安全燃放,现设立个别烟花爆竹临时集中燃放点。
1、政府集中燃放点:唐布拉广场,农历除夕夜燃放时间:晚21:00(15分钟);正月十五21:00(20分钟)。
2、居民集中燃放点:东环路(信用社与检察院中间路段)、西环路(体育馆停车场)、迎宾路(政府大楼岗亭处)、滨河路(供热供排水公司对面停车场)。
临时集中燃放点开放时间:2022年1月16日至2月06日(2023年春节期间),每日23时至次日凌晨1时,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禁放的要求
(一)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住建局按照自身职责对县城各住宅小区进行监督管理。
(二)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服从执法人员关于禁限放的要求,妨碍执行公务的,依妨碍执行公务的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县禁限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燃放时间及区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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