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范本
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
为规范本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统一执法文书标准,确保检查流程合法、内容清晰、责任明确,切实提升执法效率与服务水平,保障加气站液化气站运营安全、物业服务质量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本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套行政检查文书。
本套文书涵盖加气站、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单、物业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书、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表、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五类核心文书,精准覆盖本县住建领域重点监管场景,为行政检查工作提供标准化操作依据。
各执法科室、下属单位在使用文书时,需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1、文书填写:检查情况需以条目化形式规范填写,明确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及存在问题,优先采用勾选框等便捷形式记录,确保信息准确、填写高效,同时让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2、结果告知: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场告知,无法当场告知的需及时告知;实施检查时,需同步加强对被检查单位的指导服务。
本套文书是本县住建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执法工具,全体执法人员须严格遵照执行,确保行政检查工作合法、规范、高效开展,为县域住建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本套行政检查文书由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适用于本县加气站与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督导、物业服务监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检查工作,文书使用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执法实际。
2、各类文书均明确了留存份数与主体,如《尼勒克县加气站、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单》一式两份,《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一式三份,相关单位需按要求留存,确保文书流转规范、归档完整,其中需存入档案的文书(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书》原件),需严格落实存档要求。
3、检查人员在填写文书时,需按【注意事项】要求,以条目化形式规范记录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及问题,优先采用勾选框等便捷形式,减轻工作负担的同时,保障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检查结果需依规及时告知被检查人,若通过信息平台公示结果,需当场告知查询途径,同时在检查过程中加强对被检查单位的指导服务。
4、本套文书未尽事宜,需结合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执法实际,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行政检查工作合法、高效、规范。
一、加气站、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单
二、物业安全生产整改通知书
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书
四、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表
五、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编号:
|
|
尼勒克县加气站、液化气站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单
|
|
被检查单位
|
|
检查时间
|
|
|
检查组成员
|
|
|
检查内容
|
|
|
存在问题
|
|
|
整改要求
|
|
|
被检查单位签字(盖章)
|
|
|
检查单位
|
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本表一式两份,被检查单位一份,检查组留一份,被检查单位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
|
编号:
整改通知书
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维护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服务区域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中存在以下问题,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合同》,责令限期整改:
一、存在问题
1、
:
2、
:
3、
:
二、整改要求
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2日内(2026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附对比照片)报送我局。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将依法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等措施。
尼勒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 月 日
尼勒克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2026【 】号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书
公司:
你企业经 (巡查 抽查)时,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要求
1、整改
2、停工整改
3、限你单位于2026年
月 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我站复查。
企业负责人
检查人:
签发人:
尼勒克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6年 月 日
注:原件存入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相关责任单位留存复印件。
此表相关责任单位各存一份、监督站存档一份。
编号:
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情况复查记录表
工程:
按照我站发出的编号:质监202
整(停)[ ]号,《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停工)通知书》,对要求的整改内容进行复查。
接收人:
监督小组:
年 月 日
注:此表相关责任单位各存一份、监督机构存档一份。
编号:
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
整改报告及回执 已收悉,经我站复查,
同意复工
特此通知
监督小组:
审批人:
(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监理)、施工各一份、监督机构存档一份。
【注意事项】
1.检查情况主要填写检查事项、标准、方式、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等。以条目化的形式规范填写内容,尽可能采用勾选框等方式,快速、便捷、准确记录检查情况,以减轻行政执法人员负担,同时使被检查人清晰知晓检查情况。
2.检查结果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及时告知。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加强指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