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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文旅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2025-07-07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序号 检查事项 具体检查对象或“双随机”抽查范围(含比例) 检查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           检查内容(项目) 拟检查时间 年度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依据
1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行政检查 “双随机”
抽查艺术考级活动
20%
文旅局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2.艺术考级活动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4月-12月 每季度1次 采取现场检查方式进行。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2 对娱乐场所行政检查 监管区域娱乐场所
20%
文旅局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
1.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
2.检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
3.检查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
4.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情况;
5.检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着装、标志、经营时间等;
6.检查警示标志等;
7.检查游戏游艺设备等;
8.检查备案情况.
4月-12月 每月1次 采取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行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3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监管区域营业性演出20% 文旅局 公安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1.检查演出活动;
2.营业性演出资质监督检查;
3.变更演出事项监督检查;
4.营业性演出内容合法性监督检查;
5.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性监督检查;
6.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4月-12月 每月1次 采取现场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4 对广播电视设施行政检查 监管区域广播电视设施
20%
文旅局
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检查是否存在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行为,是否存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现象。 4月-12月 每季度1次 采取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00% 文旅局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信局
1.检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检查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情况;
3.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4.检查上网内容;
5.检查接入方式;
6.检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场内巡查制度建立情况;
7.检查证照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悬挂情况;
8.检查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9.检查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况。
4月-12月 每月1次 采取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进行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6 对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印刷、复印经营单位20% 文旅局 公安局、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是否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3.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4.是否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
6.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
4月-12月 每月1次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复制单位应该建立和保存完整清晰的复制业务档案,包括委托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提交的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以及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验。
7 对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旅游市场经营单位20% 文旅局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局 1.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督检查;
2.旅游合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检查;3.旅行社财务账簿监督检查;
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检查;
5.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6.对旅行社及导游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月-12月 每季度1次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8 对公共文化设施行政检查 监管区域公共文化设施
20%
文旅局 宣传部 对公益性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站)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安全、维护、运行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月-12月 每年1次 专项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9 对出版活动行政检查 “双随机”抽查出版物经营单位20% 文旅局 公安局、新闻出版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1.是否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
2.是否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
3.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4.检查出版经营单位对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4月-12月 每月1次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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