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尼勒克县商务工信局涉企行政检查频次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计划 |
检查频次和上限 |
| 1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业符合资质认定条件情况;
(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程序合规情况;
(三)《资质认定书》使用合规情况;
(四)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情况;
(五)“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处置情况。 |
1.回收拆解企业是否符合建设条件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是否存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情况。
3.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流程是否合规。
4.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打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建立并如实填写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
6.回收拆解企业是否依规处置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
7.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每季度开展1次 |
每年不超过4次,特殊情况除外 |
| 2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4月5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
1.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销售产品。
2.供应商、经销商是否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3.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汽车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
每季度开展1次 |
每年不超过4次,特殊情况除外 |
| 3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2025年8月1日商务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
1.企业在进行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备案及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时,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
2.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据实核算数据,完善油品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
4.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歇业。歇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因自然灾害、城市建设等原因造成歇业或无法正常经营的,经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批准,可延长歇业时间
5.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准确明示油品种类和标号进行销售
6.加油设施罩棚标注的企业名称应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登记信息相符
7.加油站开展特许经营但应在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
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配合检查,检查不合格应限期整改到位
9.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符合《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许可条件,不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
10.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转借、质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11.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上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不得提供虚假数据 |
每季度开展1次,特殊情况除外 |
每年不超过4次,特殊情况除外 |
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
13.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规定购进、销售成品油
1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或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
15.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采用直接加注等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或终端用户加注成品油
16.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在零售网点以外加注成品油
17.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本置于企业经营地址(场所)的醒目位置
18.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培训,定期开展安全自查
19.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成品油流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
| 4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事项的检查 |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
一年一次 |
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除外 |
| 5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的行政检查 |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 2005年第2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
1.核查企业是否备案;
2.核查企业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一致;
3.检查交易情况,是否存在违规交易等行为;
4.检查信息上报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5.检查交易信息建立档案情况。 |
每季度1次 |
每年不超过4次,特殊情况除外 |
| 6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事项的检查 |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
每半年1次,特殊情况除外 |
全年不超过2次,特殊情况除外 |
| 7 |
尼勒克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
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
【规章】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民爆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4“三定”职责
5.国务院安委会年度工作要求 |
1.符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等。 |
每月开展一次 |
全年不超过12次。特殊情况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