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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委办公室(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2026-09-03   尼勒克县委办公室(档案局)

尼勒克县委办公室(档案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备注
1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疑似错误,中文语境下推荐使用全角括号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24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等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二)反映新疆特色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三)重要工作、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等形成的档案;(四)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的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五)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档案。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档案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规范档案服务行为。

1 档案工作监督检查 【法规】《企业档案管理规定》(2023年8月日国家档案局令21号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企业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中央企业、中央金融企业、中央所属文化产业等,下同)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档案部门对本区域企业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法规】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2021年9月18日国家档案局令17号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作为同级政府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各级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国有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中央管理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执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编制的档案处置方案,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资产隶属关系指导所属企业编制档案处置方案并进行审核。负责档案处置方案审核的单位应当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法规】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12月1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分别负责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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