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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填表时间:2025年4月7日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涉及行业领域 |
事项类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项目 |
检查必要性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备注 |
1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监督检查 |
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1.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2.艺术考级活动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
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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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月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2.检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3.检查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4.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情况;5.检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着装、标志、经营时间等;6.检查警示标志等;7.检查游戏游艺设备等;8.检查备案情况. |
保障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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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监督检查 |
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月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检查演出活动;2.营业性演出资质监督检查;3.变更演出事项监督检查;3.营业性演出内容合法性监督检查;4.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性监督检查;5.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保障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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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
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手续进行检查;2.检查艺术品内容。 |
规范艺术品经营行为,保护创作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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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1.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资质;2.检查持证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内容。 |
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22年9月2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持证机构变更股东、持股比例,许可证载明的传送内容、传送范围、传送载体、技术手段,以及停止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五)未向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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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监督检查 |
广播电视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行为,是否存在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现象。 |
维护广播电视设施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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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检查 |
网络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1.视听节目内容监督检查;2.视听节目服务规范性监督检查。 |
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
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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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活动监督检查 |
网络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 |
1.检查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2.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3.检查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信息和许可经营范围的变更或者备案手续;4.检查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备案情况。 |
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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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网络文化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月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检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2.检查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情况;3.检查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4.检查上网内容;5.检查接入方式;6.检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场内巡查制度建立情况;7.检查证照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悬挂情况;8.检查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9.检查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信息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况。 |
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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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音像制品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是否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2.是否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3.是否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4.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等行为;5.检查是否存在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6.是否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等;7.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行为;8.是否存在音像制作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制作单位名义在音像制品上署名行为;9.是否存在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依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等行为;10.是否存在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等行为。 |
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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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出版活动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是否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2.是否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3.是否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者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4.检查出版经营单位对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
对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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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印刷、复制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印刷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是否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2.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3.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4.是否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是否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6.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是否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是否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 |
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依据2015年10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复制单位应该建立和保存完整清晰的复制业务档案,包括委托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所提交的复制委托书和其他法定文书以及复制样品、生产单据、发货记录等。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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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内部资料监督检查 |
印刷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
1.是否擅自编印内部资料;2.是否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3.出版物印刷企业是否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承印内部资料;4.印刷业经营者是否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5.内部资料是否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或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或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或连续性内部资料是否标明期号;6.是否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 |
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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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
旅游市场 |
行政检查 |
每季度1次 |
现场检查、日常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1.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督检查;2.旅游合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检查;3.旅行社财务账簿监督检查;4.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检查;5.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6.对旅游社及导游在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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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公共文化设施监督管理 |
公共文化设施 |
行政检查 |
每年1次 |
专项检查 |
对公益性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站)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安全、维护、运行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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