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员可列为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对象?
答:城乡老年人(60岁以上)、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一二级精神智力残疾,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2、怎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当前特困人员供养的标准是多少?
答:全区城市集中分散特困和农村集中特困1035元/人/月;农村特困分散69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