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文综罚字〔2025〕01号
当事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
住所(住址等):******************
2025年9月3日11时10分,尼勒克县委宣传部执法人员*********、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新疆尼勒克县************进行联合检查,该场所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发现进门左手边货架下层摆放有图书,分别是《一千零一夜》、《字酷天下写字课课练》、《写字课课练》等图书,经清点共计121册,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查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经营项目,执法人员告知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对涉案图书进行扣押并下发《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录像。当事人***见证了全部执法检查过程,此次执法检查于2025年9月3日13时30分结束。
2025年9月4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9月11日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将查封扣押的出版物抽样18种,送往尼勒克县新闻出版局鉴定。9月12日,经营者***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10月23日尼勒克县新闻出版局鉴定复函,本案委托鉴定的18种出版物其中黑龙江美术出版社(该出版社名义出版的)《计算高手口算心算速算应用题卡·四年级上册》(涉及图书6册)、《计算高手口算心算速算应用题卡·一年级上册》(涉及图书6册)两种图书书名信息与该出版社正版图书不符(共涉及图书12册)。
现查明,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自述涉案图书和其他商品混合打包在一起进的货,不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截至案发当日未售出出版物,结合调查询问中你承认的情况,本机关认定你没有违法所得,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经营额和获利额的批复》(1992年6月12日)第(四)条关于“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的规定,涉案出版物《写字课课练·1年级下册》的封底定价为18元×19本=342元,《写字课课练·2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18元×9本=16元,《写字课课练·4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18元x15本=270元,《写字规范字帖·六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20元x 10本=200元,《写字规范字帖·四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20元×1本=20元,《写字规范字帖·八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20元×2本=40元,《好字赢天下·二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20元×2本=40元,《写字课课练·三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18元×13本=234元,《写字课课练·五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18元×15本=270元,《好字赢天下·五年级上册》封底定价为18元x1本=18元,《英语生词生句子课课练·六年级下册》封底定价为20元x1本=20元,《美味的土豆汤》封底定价为20.5元×1本=20.5元,《小心小红帽》封底定价为20.5元×1本=20.5元,《鸡妈妈做体操》封底定价为20.5元x1本=20.5元,《30以内加减法》封底定价为6元x17本=102元,《计算高手口算心算应用题卡·四年级上册》封底定价为19.8元x6本=118.8元,《计算高手口算心算应用题卡·一年级上册》封底定价为19.8元×6本=118.8元,《一千零一夜》封底定价为13.8元x1本=13.8元,以上出版物合计总码洋为2030.9元,按总码洋的60%作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共计1218.5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尼)文综检(勘)字(2025)0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及执法人员取证情况。
2、(尼)文综封(扣)字(2025)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和(尼)文综扣(押)物字(2025)0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明案件涉及出版物数量为121册。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公民身份。
4、现场照片3张,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检查并对涉案出版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商行负责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
6、尼勒克县新闻出版局鉴定复函1份,证明涉案的121册出版物,其中12册黑龙江美术出版社(该出版社名义出版的)《计算高手口算心算速算应用题卡·四年级上册》(涉及图书6册)、《计算高手口算心算速算应用题卡·一年级上册》(涉及图书6册)两种图书书名信息与该出版社正版图书不符,是假冒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尼勒克县**********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和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尼勒克县***********系个体工商户,且并非专营出版物的书店,经营者***对于出版物销售需要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律缺乏了解。被执法机关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造成较大现实危害,参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主观故意程度、认识态度、违法所得、危害后果等因素,遵照过罚相当原则,适用从轻处罚。
2025年10月25日,本机关送达了文号为(尼)文综罚告字〔2025〕0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取缔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121册;2.罚款500元整(伍佰圆整)。截至2025年11月1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本机关依法取缔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直至依法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出版物121册;2.罚款500元整(伍佰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支行或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尼勒克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5年11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