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现将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公告如下:
一、依据水利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划定技术指南》,划定全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403797.3公顷,涉及尼勒克镇、苏布台乡、加哈乌拉斯台乡、喀拉苏乡、乌赞镇、克令镇、科蒙乡、胡吉尔台乡、喀拉托别乡、乌拉斯台镇、木斯镇等11个乡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件。
二、本公告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严禁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进行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
三、本公告划定的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经济林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禁止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应当控制规模、合理布局,并采取保护林下植被、蓄水保土等措施。
四、违反规定,在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种植农作物且未采取相应水土保持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尼勒克县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图
2.尼勒克县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尼勒克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