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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政策解读
2026-06-12   新疆交通运输微信公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政策解读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内容,推动法规有效实施,现作如下解读:

一、《条例》修正的背景与必要性

《条例》于1998年7月30日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近十年道路运输行业快速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多次修改,为保持法制统一,适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实际需求,本次修正旨在提升法规的适用性和前瞻性。修正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聚焦行业突出问题,补充新业态管理规定,强化安全保障与监管机制,为推进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二、《条例》修正的主要内容

(一)对机构名称进行修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及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等相关要求要求,对条文中的机构名称作统一规范,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增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整相关职能部门机构名称,确保条文与现行体制一致。

(二)对法律责任进行修正。一是法律、行政法规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在本条例中不作重复表述,删除有关罚则。二是部委规章、文件,各省立法已明确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对相应罚则内容进行修正。三是删除无上位法依据或已不适用的法律责任内容。

(三)新增、修正行业专业名词。一是根据2024年10月23日发布的《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正,新增“城市客运”表述。二是根据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增“网络预约出租车客运”表述。三是根据2020年12月9日发布的《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管理办法》,新增“小微型客车租赁”表述。四是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将“出租汽车客运”更改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四)新增条款。新增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社会公众安全等因素,采取措施引导城市客运市场合理配置运力规模和结构。近年来新疆各地城市客运行业发展程度不一,不同州、市(地)、县(市、区)间城市客运需求差异较明显,因此新增此条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客运进行引导调控,在满足人民出行需求的同时,保障行业稳定有序发展。新增第十五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自治区城市客运市场新业态发展情况,新增有关网约车计价、收入分配的相关规定,要求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公开透明,进一步引导规范网约车市场,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增第十六条,结合实际情况,新增有关巡游出租车网约经营的相关规定,支持巡游出租车数字化、智能化、网约化升级,促进自治区巡游出租汽车转型发展,更好实现巡游车网约车公平竞争融合发展,进一步规范引导巡游出租车网约市场,保障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新增第二十条,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新增网络货运经营者资质、义务及监管要求,规范网络货运平台秩序,推动平台经济有序发展。新增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过程管理,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健全档案制度,推广电子化管理,进一步推动提升维修服务品质。新增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需按批准路线、站点运行车辆、上下旅客,按照指定的停靠站(场)停放车辆,强化国际道路运输运输监管,规范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新增第四十三条部分内容,规定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审验超六个月者,注销其道路运输证,完善退出机制。

三、重要意义

本次修正是自治区道路运输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它通过适应新业态发展、强化安全保障和规范行业秩序,提升了法规的适用性和前瞻性,确保与上位法统一;强化了监管机制,促进创新与规范并行发展;支持自治区城市客运差异化调控,满足各地多样化需求,新增公平竞争条款,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注入新动力,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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