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精神,为完善幼儿园过程监管,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公示内容
(一)幼儿园的基本情况
1、幼儿园名称;
2、幼儿园办园地址;
3、幼儿园办园性质;
4、幼儿园办学规模;
5、教职工配备情况。
(二)幼儿园的收费情况
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办园质量
1、幼儿园办园类别;
2、幼儿园办学条件。
二、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与公示的时间
每学年在秋季学期开学前,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各幼儿园开展信息公开审核及备案工作,并于开学前十天向社会公示。
三、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与公示的方式
1、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统一公示。幼儿园按规定时间将需要公示基本信息提交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统一公示。
2.幼儿园自行公示。各幼儿园将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并在网上公示的基本信息于开学前十天在幼儿园门口明显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四、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与公示的要求
1、幼儿园要按规定时间提交备案材料,提交的基本信息必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幼儿园自行公示要规范、醒目,有专人负责并公布举报电话,对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要及时如实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