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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尼勒克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7-14   尼勒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限度降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性预防控制措施,强化领导、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健全机制、科学预防、有效实施、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二、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和《尼勒克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或自然灾害引发的疫情和中毒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预案启动条件

在我县境内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中心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性质进行调查核实,如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及时报告县卫健委,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建议启动《尼勒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建应急机动队,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响应与管理。中心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各应急小组及有关科室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按照预案规定,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和培训,强化部门、科室及上下级之间的合作支持,各应急小组及其成员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组织机构及职责

依照中心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卫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长:胡      卫健委党委委员、疾控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副组长:牛          疾控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疾控中心副主任

员:陈      传染病防治科科长

         办公室主任

     检验科科长

     结核病防治科科长

布尔汗丁      艾滋病科科长

     慢病科科长

应急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办公室主任赵刚兼任。下设流行病学调查组、消毒处理组、样品检验采样组、后勤保障组。人员组成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调整。

1、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陈玉文

副组长:布尔汗丁

成员:加娜尔古力、罗玉玲、文剑萍、江古、罗晶晶、杨玉霞、图新、杨霞、阿尔曼、合然、王婉霖、丁慧云、美依拉、叶丽亚

2、样品检验采样组

组长:张新本

副组长:哈尔安

成员:王悦、冶晓昕、巴合夏古丽、孜尔迪、古丽尼卡尔、萨合尼西、阿依索乌列、张君萍、巴叶开、阿尔帕提

3、消毒处理组

组长:伊力亚斯

副组长:邢赛

成员:哈木拉提、塔依尔、叶尔肯江、肖克来提、图拉尔别克、吾尔那力、艾力肯、叶尔林

4、后勤保障组

组长:赵刚

副组长:王玲

成员:江婷婷、迪达尔(大)、杨刚、吴文海、迪达尔(小)

同时根据常态化监测需要分为四小组,在发现疫情时能第一时间处置:

第一小组:

1、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陈玉文 成员:杨霞、江古、加那尔古力

2、消杀组

组长:伊利亚斯 成员:肖克来提、哈力木拉提

3、采样检测组

组长:张新本 成员:巴合夏古丽、萨合尼西

第二小组:

1、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罗晶晶 成员:杨玉霞、阿尔曼、罗玉玲

2、消杀组

组长:邢赛 成员:吾尔那力、叶尔肯江

3、采样检测组

组长:哈尔安 成员:冶晓昕、古丽尼卡尔

第三小组:

1、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布尔汉丁 成员:文剑萍、图新、美依拉

2、消杀组

组长:塔依尔 成员:图拉尔别克

3、采样检测组

组长:巴叶开 成员:孜尔迪、王悦

第四小组:

1、流行病学调查组

组长:丁慧云 成员:叶丽亚、合然、王婉霖

2、消杀组

组长:艾力肯 成员:叶尔林

3、采样检测组

组长:张君萍 成员:阿尔帕提、阿依索无列

㈡职责

1、组长:负责统一组织、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全面工作;向县政府、县卫健委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和方案,向省疾控中心报告已掌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和工作进程情况。

2、副组长:在组长的总体指挥下,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采样检测等处理工作;负责协调、沟通各行政及业务部门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部门职责的落实,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对策及相关措施并督促其落实。

3、应急办公室:在中心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中心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协调中心各科室的应急处置和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应急业务培训及应急演练工作和领导小组会议召集,并做好记录。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中心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协调、有序、快速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向中心提出是否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卫健委、县政府提交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案建议,督导检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调整预案。督导检查应急处理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卫生学调查及控制措施的落实。整理、汇总和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撰写流调报告、并对现场处理工作质量进行质控和评估。

4、流行病学调查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协助和指导事发地区的封锁和应急处理,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收集和整理事件发生与处理的相关信息和资料,随时与应急办公室沟通信息,协助应急办公室撰写总结和调查处理报告,为指导下一步工作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研究工作提供真实的数据。

5、消毒处理组: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提出相应的消毒处理对策及措施并组织落实;负责事件发生后疫源地或疫区的消杀灭工作和有关技术方案或标准的制定;疫点(区)终末消毒根据事件的性质确定,并按规定开展处理工作,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效果评估;负责事件发生单位、家庭的首次消毒工作;承担后续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人员业务培训;对消杀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随时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6、样品检验采样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种类,按生物安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样品的采集、运送、贮存、检测工作,并及时反馈检测结果;负责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负责检验试剂的贮备,提出增补计划。

7、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办公用品的采购、保管、供应;负责应急处理有关物资、药品、器械、防护用品、消杀药品及器械等购置、贮备与管理,对超期物品要及时清理;负责现场处理车辆的准备、维护,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信息咨询宣传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的的宣传、咨询工作;对疫情网络进行24小时监控,如有聚集性发病势态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协助流调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整理、统计、分析、报告、预测预警工作;负责防控工作中图片、音像材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对传染病报告质量进行评价;负责全县医疗卫生单位疫情报告人员的业务培训。

㈢其他相关科室职责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各类传染病的监测预警、报告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技术指导,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特点,负责提出防控对策及措施。统一调拨一类疫苗,负责二类疫苗的接种,保证疫苗供应,督促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及时掌握本辖区疫情动态,配合应急办公室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卫生应急业务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撰写进程报告及调查处理报告。

1、结核病科:负责全县结核病防治工作,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

2、传染病防治科:负责全县重大食物中毒或其他中毒事件监测报告、调查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地方病科:负责全县鼠疫监测报告、预警分析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鼠疫疫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配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检验科: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负责做好样品的快速检测准备工作,在第一时间内准确快速的报出检验结果,开展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备有相应的试剂。

5、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的综合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提供交通车辆;做好对社会各界的宣传动员、科普教育等工作。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科室随时听从中心统一指挥,选派人员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健康促进等现场处置工作。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

㈠传染病

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新冠感染病例。。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5、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6、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7、甲肝/戊肝: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8、伤寒(副伤寒):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 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 例及以上死亡。

10、麻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1、风疹: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 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2、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 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 例及以上死亡。

13、流行性乙型脑炎:1 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 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 例及以上。

14、流感:1 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 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 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5、流行性腮腺炎: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16、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 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 例及以上。

17、猩红热: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18、水痘: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 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19、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 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 感染。

20、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县(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县近5 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1、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㈡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 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 人及以上。

㈢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 例及以上的事件。

㈣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 例及以上。

㈤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㈥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 例及以上;或死亡1 例及以上。

㈦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 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 例及以上。

㈨(十一)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波及多个省份的新冠肺炎病例。

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一个市(地)行政区域内流行, 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㈢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⑴痢疾、甲肝、伤寒副伤寒、麻疹: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者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⑵流脑、出血热: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 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⑶流感: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数500例以上。

  5、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㈣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发生的时间、涉及的人群以及社会影响的范围,认定是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㈠监测

在中心的统一领导下,传染病科负责开展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健全疫情信息审核、质量控制、实时监控等一系列制度,直报管理人员每天至少4次(上下午各2次)登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传染病报告卡浏览、审核、查重、订正工作,及时发现传染病聚集性现象,确定是否有暴发苗头,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卫生科负责开展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监测和调查工作,加强直报信息系统报告与管理。

㈡预警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健委及时提供的监测信息,做好预警工作。

㈢报告

对于传染病暴发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到报告或通过监测发现后,在对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基础上,于2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向省疾控中心和县卫健委汇报,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做好事件信息审核,及时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㈠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㈡突发事件的分级反应健委的领导下,由中心领导统一指挥,启动相应级别预警机制。

1、疾控中心内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一级响应:全中心响应。由组长(或组长指定副组长)启动并负责。

发生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二级响应:副组长及应急办公室响应。由副组长启动并负责。

发生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三级响应:应急办公室和相关科室响应。由应急办公室或传染病科启动并负责。

2、对于一般(IV级)突发事件,中心将根据需要派出专业人员赶赴事件发生地,现场指导进行处理。传染病科主要负责传染病暴发、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等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地方病科主要负责鼠疫疫情的现场处理;其他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3、对于较大(III级)及以上突发事件,中心各应急小组专业人员必须赶赴现场,按照市政府、市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㈢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汇报、边处理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网络直报与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报制度,坚持做到“一事一报、全程报告”,按要求完成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然后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协助检验组采集相关标本,以确定事件发生原因;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并督促落实;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开展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必要时,向邻近市县疾控中心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中心实验室或省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建立部门间疫情日监测报告制度:疾控科督促发生疫情的单位或区域每日将当天有关情况逐级上报,随时掌握事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进行分析,必要时调整防控措施。

5、建立监测信息分析制度:一般事件,实行“按月”分析报告;重大事件,实行“随时”分析报告。

6、开展技术培训:中心应急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各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相关科室做好配合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㈣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㈠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加强对全县信息报告与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协助县卫健委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

2、应急队伍: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从而在全县确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3、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达到锻炼队伍的目的。

㈡物资保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物资储备,改善中心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㈢经费保障:积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补助政策和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㈣通信与交通保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与应急的科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信设备要24小时畅通,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时,办公室要首先提供交通车辆。

㈤法律保障:各应急小组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㈥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十一、预案实施与更新

(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二)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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