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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2024-01-23   尼勒克县民政局

尼勒克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服务类型 服务标准 牵头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符合条件办理退休人员核定待遇并按时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105号)
执行标准:职工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由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退休后,次月起按月足额发放。
县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标准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足额发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新人社规〔2020〕5号)
执行标准:城乡居民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月足额发放。
县人社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3 老年人优待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物质帮助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县公安局
4 老年人优待 参观公园和旅游景区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9号)规定,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行免门票。60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的老年人在国际老年人节、全国老年人节和自治区老年人节日期间实行免门票,其他时段进入动物园、植物园,以及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陈列馆和纪念性陵园等实行免门票,其他景区实行半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 县发改委、住建局、文旅局
5 老年人优待 法律诉讼服务 物质帮助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依法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老年人群体绿色通道窗口,提供个性化暖心司法服务,最大化满足老年人群体办事需求;需要获得法律服务,符合规定的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县法院、县司法局
6 老年人优待 就医便利服务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在公立医疗机构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县卫健委
7 老年人优待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县交通运输局
8 老年人优待 进入收费的公共厕所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 县住建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9 老年人优待 进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物质帮助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持居民身份证可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低收费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县文旅局
10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帮助 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由医保部门参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其他老年人,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结合卫生健康部门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结果,由属地民政部门安排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县民政局
11 老年人健康管理 为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 照护帮助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县卫健委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物质帮助 政策依据:按照《关于印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水生活津贴制度>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制度>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1号)执行。
执行标准:具有本县户籍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50元/人/月,年龄在90-99周岁的老年人补贴120元/人/月,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补贴200元/人/月。
县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3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具体补贴标准由县民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政策依据:《伊犁州直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伊州民字〔2021〕5号)
执行标准:服务对象为伊犁州直常住户籍或实际居住在伊犁州直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类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类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类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重度失能需经专业评估认定)、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
服务标准:(一)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二)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2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三)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15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且仅限用于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发放和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不得支付医疗费用。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已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享受除待遇外的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县民政局、财政局
14 家庭适老化改造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照护帮助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 县民政局
15 公证服务 公证服务 照护帮助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县司法局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16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服务 具体补贴标准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政策依据:《伊犁州直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伊州民字20215号)
执行标准:服务对象为伊犁州直常住户籍或实际居住在伊犁州直范围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10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60周岁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三)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收入家庭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7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家庭)、80周岁以上重度失能老年人(重度失能需经专业评估认定)、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
服务标准:(一)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3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二)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20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三)类老年人享受不少于150元/月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老人,按最高标准执行,不得重复享受,且仅限用于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使用。不得发放和兑付现金,不得以生活用品等替代品代替服务,不得支付医疗费用。已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实施家庭护理型床位运营补贴的,不再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已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可享受除待遇外的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县民政局
1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照州人社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性项目目录”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33号)、《关于印发<伊犁州补贴性职业(工种)培训目录>的通知》(伊州人社发〔2022〕11号)
执行标准: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职业(工种)培训补贴1800元/人;对开展养老护理员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县人社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给予分类救助。 物质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35元/月。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提高58元/月。同时符合“四类人员”两类或三类的人群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县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19 分散供养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元/月。
县民政局
特困老年人 20 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按照州直城乡集中供养特因人员基本生活和护理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州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2〕27号)。
执行标准:城市、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035元/月。
县民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21 探访服务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关爱服务 按照《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执行。 县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2 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照护服务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3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执行。 县民政局、卫健委
24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物质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执行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596元/人/月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460元/人/月,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物质 的意见)的退知》(工家庭发(2016]9号)
执行标准:当年新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5000元/人。
政策依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卫发〔2021〕110号)
执行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计生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基础上,对计生特殊家庭发放生活补助金,1000元/人/年。
县卫健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人 2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顾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政策依据:《关于提高伊犁州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伊州民字〔2021〕54号)
执行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120元/人/月标准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民政局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6 社会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物质帮助 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执行。 县民政局
备注:如有关政策出现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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