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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尼勒克县2021年-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11-01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伊犁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关于印发《伊犁州2021年-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伊州农业字〔2021〕45号)要求,为确保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本县实际,结合农业,畜牧,林业的发展方向,研究制定出《尼勒克县2021年-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尼勒克县2021年-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2021-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尼勒克县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尼勒克县农业农村局         尼勒克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0          2021年8月20

附件1

尼勒克县2021年-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

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3+1”部署要求,坚持“稳粮、优棉、强果、兴畜、促特色”总思路,以满足广大农牧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加快推动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机具种类范围为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详见附件2)。我县依照自治区,自治州同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注重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粮食、畜牧、林果、水产业、农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大型拖拉机、农机专业合作社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统筹兼顾,协调推进西三乡和东部两镇一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大型高端智能农机装备,满足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推动更多应用“北斗+”和“+北斗”模式,加大补贴力度。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大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补贴范围。继续组织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械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智能养殖设备、蔬菜初加工成套设备、林果初加工成套设备、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操作办法另行通知,在此之前,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认定: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对象的认定,属乡镇和建制农牧场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牧场管理机构确定;在乡镇和建制农牧场辖区外的由县农机局审定上报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

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根据自治区新农机【2021】94号文件要求,2021年起,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确保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保持补贴额总体稳定,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分档与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销售价格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补贴数量

同一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具最高5台(套),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同一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农机最高20台(套),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牧水产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我县按照各乡(镇)场2020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确定各乡(镇)场补贴资金规模,将补贴资金分配给各乡(镇)(详见附件3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对于上年超录部分的优先使用下年年度资金进行兑付,兑付标准按照上年标准执行。

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新农机〔2020〕151号)规定的申报公布流程,对提交报废农机回收资质认定申请的农机合作社或其他企业,予以现场核查、公示,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书》,准予从事报废农机回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加强对报废农机回收企业的依法监督管理。

五、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乡(镇)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农业农村、财政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农业农村局和县政府审定后,全县内发布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方式购机,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推进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依法处置。

(三)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场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的110%时,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各乡(镇)场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负责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工作主体责任。实行“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并将核实情况填入《机具补贴申请核实表》机具核实栏中,填写核实结论,核实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两人以上签字。乡(镇)场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乡村两级公示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具体核实流程如下:

1、对一般配套农机具(耕地机械、种植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设施农业机械)的核验各乡(镇)场负责核实并完成喷字喷号,人机合影和名牌的照相等。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3-5人组成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组并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完成喷字喷号,人机合影和名牌的照相等。核实率达到100%。

2、对动力机械、收获机械,排灌机械的核验由乡人民政府组成核实组核验并完成喷字喷号,人机合影和名牌的照相等并签字覆盖确认。核实率达到100%。

3、县农业农村局对乡(镇)场核验完成的动力机械、收获机械中的联合收割机,捆草机,割草机,搂草机等机械进行核查,核查率达到100%。

(五)兑付补贴资金。村三级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乡(镇)场将相关资料分期分批报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县财政局分期分批将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一卡通。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各乡(镇)场要建立健全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加强补贴工作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领导小组统管政策实施的责任。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强化闭环管理,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落实领导小组统管政策实施的责任。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对购机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率根据核实机具流程操作);负责审查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受益户名册、补贴标准和补贴额的审定及农机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向县财政局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对经销商进行检查;对补贴机具退货进行审查,确保补贴机具经销的真实性。负责乡镇操作人员的培训及指导工作及档案管理。明年1月底对上一年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和农户信息表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县财政局责任:

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补贴机具核查工作;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18】116号)文件要求,积极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财政所工作;按时拨付补贴资金及资金发放的全程监督。同时增加资金投入,并确保购置补贴运行于管理经费。

乡级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主题责任单位,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公布购置补贴申请的受理时间,受理地点,联系人和电话,接受农牧民及专业合作社咨询;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受理购机补贴申请;成立农机购置补贴评审组,确认享受农机补贴对象;专门成立机具核实组,现场逐台核实补贴对象所购机具情况,要做到“见人,见机,见票”以及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机具核实工作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流程操作)。并上报补贴资金受益户名单及张榜公示;充分运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负责录入农户补贴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规范操作,优化服务。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机具网络投档软件,积极推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二维码应用试点工作,推广应用手机App、人脸识别、补贴机具二维码管理和物联网监控等技术集成应用,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手机办补贴,农户少跑腿、信息化监督”的管理目标,解决机具核验难题。

   细化完善补贴机具核验流程,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场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流程图,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和违规现象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户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肃纪律,防控风险。各乡(镇)场要强化对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关键重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严禁有关人员以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进行补贴机具经营活动。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各乡(镇)场要以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操作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一环节梳理查找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升补贴政策实施规范性,有效保障补贴资金安全。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乡(镇)场要全面贯彻本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跨区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各乡(镇)场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乡当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1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含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2

2021-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2个小类15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动力喷雾机

3.2.2喷杆喷雾机

3.2.3风送喷雾机

3.2.4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3.1棉花收获机

  4.4果实收获机械

4.4.1果实捡拾机

4.4.2番茄收获机

4.4.3辣椒收获机

  4.5蔬菜收获机械

4.5.1果类蔬菜收获机

  4.7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7.1油菜籽收获机

4.7.2葵花籽收获机

  4.8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8.1薯类收获机

4.8.2甜菜收获机

4.8.5花生收获机

  4.9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9.1割草机

4.9.2搂草机

4.9.3打(压)捆机

4.9.4圆草捆包膜机

4.9.5青饲料收获机

  4.10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10.1秸秆粉碎还田机

4.10.2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1.2玉米脱粒机

5.1.3花生摘果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2.2磨浆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5剥壳(去皮)机械

6.5.1玉米剥皮机

6.5.2花生脱壳机

6.5.3干坚果脱壳机

6.5.4剥(刮)麻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微灌设备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挖掘机械

    12.1.1挖坑机

  12.2平地机械

12.2.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蒸汽灭菌设备

13.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热水加温系统

15.2.5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6水井钻机

15.2.7旋耕播种机

15.2.8大米色选机

15.2.9杂粮色选机

15.2.11秸秆膨化机

15.2.12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3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

15.2.14沼气发电机组

15.2.16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20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5.2.21果园作业平台

15.2.22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23秸秆收集机

15.2.24瓜果取籽机

15.2.25脱蓬(脯)机

15.2.26莲子剥壳去皮机

15.2.27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3

尼勒克县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表

序号

单位

2021年分配资金(万元)

备注

1

苏布台乡

20

重点推广大马力拖拉机、保护性耕作、排灌机械、畜牧养殖机械、林果业机械、保鲜设备、烘干设备和粮食配 套机械

2

喀拉苏乡

50

3

加哈乌拉斯台乡

30

4

克令乡

20

重点推广特色农业、畜牧及农产品加工机械、深松机、卫星导航、设施农业、林果业、粮食烘干、保鲜设备等机械

5

乌赞镇

50

6

尼勒克镇

60

7

科蒙乡

100

8

喀拉托别乡

30

9

胡吉尔台乡

30

10

木斯乡

80

11

乌拉斯台镇

40

 畜牧及农产品加工业机械、养蜂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大马力拖拉机及粮食配套机械

12

种蜂场

20

合计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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