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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勒克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解读
2020-06-05  

一、工作目标

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充分利用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地籍调查已有成果,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办证率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将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村镇全覆盖,建成县级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二、工作任务

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已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的,要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未开展权籍调查的,要尽快开展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已完成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但没有完成农房调查的,要尽快补充调查农房信息,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依法颁发的原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强制重新登记。

(一)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

1.“房地一体”宅基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可以设定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2.农村居民使用的“房地一体”宅基地宗地范围,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的现状范围测量,不含护墙地、滴水等墙外土地(有明确界线的除外),宗地范围外的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占地不得确定为宅基地使用权。

3.有围墙和房屋主体,界线明确,权属无争议的宅基地可以测量确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只调查登记,不予发证。

4.第三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宅基地确权。依法批准宅基地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二)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发证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

1.确定“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房地一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委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

(1)“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原则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经调查无异议,按原权利人确认。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权登记发证。

3.严格规范“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1)“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和村镇规划。

(2)“房地一体”宅基地登记确权必须有合法的权属来源,房产继承、析产等转让协议可以作为宅基地确权的依据;无权属来源证明的“房地一体”宅基地,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符合《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的申请条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按自治区规定面积标准进行登记发证。

(3)对于已经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的,提供原土地使用证,查阅档案信息,经调查,权利人、面积、四至均未发生变化,认定合法使用的,公告30天无异议,收回原土地使用证,批准换发新证;对于权利人未发生变化,面积因测量方法发生变化的,按新方法计算面积,做地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4)因继承、分户或转让原因需要更名的,需提供继承遗嘱(继承公证书)分家、转让协议或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30天农民无异议的,收回原土地使用证,确定“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继承的,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除继承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房地一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5)不同的历史阶段“房地一体”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面积发证标准。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关标准予以确权登记。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6)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7)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8)取消无法律法规无依据的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按照“应发尽发、能发尽发”的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9)各村委(社区)权利人以村级为单位集中向当地乡镇国土规划所申请、由乡镇国土所受理、调查、初审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上传,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登簿、发证。

(10)已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群众有意愿换发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人可提交农户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以及异地扶贫搬迁,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要按照房地一体的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在已有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及已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要求、建立完善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数据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并结合日常调查做好数据库的更新维护,确保权籍调查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满足农村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要求。要按照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推动农村不动产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确保农村不动产数据准确入库,实现快速查询,互通共享,为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基础保障。

(四)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在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时,要结合实际,尊重历史,妥善处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中遇到的历史问题。

1.针对“一户多宅”、缺乏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超占面积等问题,按照(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处理。

2.对于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农村宅基地混合用途但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上按宅基地用途认定。

3.对于农村不动产登记涉及继承、分家析产、婚姻变化等问题,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行政调解等方式,综合运用司法公证、律师鉴证等方式解决,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4.要严格执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面积标准等政策。对缺少土地权源材料的,在查清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基础上,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后,依法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上的农房,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三、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抓好业务培训及任务分解,全面梳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存在问题,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解决疑难杂症,争取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各乡(镇)场:负责成立专班,明确2名专职工作人员和1名村(居)委会人员配合调查、测量等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申请材料收集报送受理、不动产调查成果审核调查、上传、初审等工作;提供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农村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

(三)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明确宅基地标准。

四、方法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0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梳理工作流程,申请工作经费,并将工作方案和相关情况报州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资料收集、权籍调查阶段(2020年4月21日至2020年4月30日)。摸清农村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落实调查队伍,调查队伍进村驻点,全面开展权属调查和测绘等发证基础工作。对存在争议的,应依法解决后,再完成调查。

(三)完成确权审批与登记阶段(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收集完资料后上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资料收集、权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有关成果进行审核、完成公示公告,分类对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登记发证工作。

(四)数据整合与建库阶段(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5月30日前)。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满足不动产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

(五)检查验收、工作总结阶段(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农村不动产档案数据整理汇总,卷宗装订和归档;开展初步检查验收、查漏补缺,按期完成数据汇交,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做好工作总结和迎检准备。

(六)补充完善、全面覆盖阶段(2020年后)。2021年全面梳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存在问题,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沟通,解决疑难杂症,争取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全覆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列入政府工作目标任务,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人员;建立工作机制和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积极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共同推进、努力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督促指导。县纪委监委要强化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工作质量差的乡镇予以通报、约谈和重点督导。

(四)加强信息报送。乡镇国土规建站要在摸清农村不动产的基础上,建立工作台账,规范管理。2020年6月18日和12月18日前分别将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县自然资源局。

(五)做好宣传工作。要加强对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工作网站、微信和电子显示屏、固定宣传牌、横幅等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提高农民群众主动配合和积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积极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返回原文:关于印发《尼勒克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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