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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2023-05-12   新疆统计局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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