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现结合尼勒克县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二)规范标准
1.《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三)其他依据
1. 尼勒克县城区近期规划(2012-2030年)
2. 尼勒克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3. 尼勒克县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4. 尼勒克县交通道路规划图
二、区划范围
本次区划范围为尼勒克县规划中心城区,其边界为:东至东三路,西至滨河西路,南至南滨河路,北至315省道(改线),总面积约为23.06平方公里。
三、执行标准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 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四、区划原则
区划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区划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通过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控制噪声污染,提供城市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二)实事求是。从尼勒克县当前声环境现状出发,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用地现状进行区划。
(三)科学划分。充分考虑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四)区分特例。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县内交通干线道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五、区划技术规范要求
(一)区划的次序
声环境功能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0-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1. 0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保持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2)1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2)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规定的区域;
(2)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的混合用地区域。
(三)4a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
(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5m;
(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5m;
(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5m。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不同的道路、不同的路段、同路段的两侧及道路的同侧其距离可以不统一。各地划分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距离范围确定具体值。
注:Ⅰ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用地(A6类);Ⅱ类用地包括GB50137-2011中规定的工业用地(M类)和物流仓储用地(W类)。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1.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按严于0类标准5分贝执行;
2.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3. 独立于村庄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4.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1. 大型工业区中的生活小区,根据其与生产现场的距离和环境噪声现状水平,可从工业区中划出,定为2类或1类声环境功能区。
2. 公交枢纽、车站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3. 尽量避免0类声环境功能区紧临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情况。
4. 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
5. 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按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可能的发展划定区域类型。
六、尼勒克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依据《尼勒克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土地利用现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1类、2类、3类、4a类功能区,不划定0类和4b声环境功能区,本次区划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相关的要求执行。
(一)1~3类标准适用区域
表2 1-3类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表
名称
|
单元面积
|
单元建成区面积(平方公里)
|
类别
|
备注
|
|
(平方公里)
|
|||||
1
|
一小片区
|
0.20
|
/
|
1类
|
|
2
|
幸福佳苑片区
|
1.89
|
/
|
1类
|
|
3
|
南三路、滨河路、春风路、解放路、尼勒克大道、支七路、和平路、东三路、滨河路、东一路围成片区
|
5.10
|
/
|
1类
|
|
4
|
解放路、滨河路、唐布拉路围成片区
|
1.54
|
/
|
2类
|
|
5
|
解放路、幸福路、团结路、唐布拉路围城片区
|
0.22
|
/
|
2类
|
|
6
|
唐布拉路、解放路、春风路、滨河路
|
0.85
|
/
|
2类
|
|
7
|
南三路、东一路、滨河路围城片区
|
1.19
|
/
|
2类
|
|
8
|
解放路、春风路、团结路、支一路、尼勒克大道围城片区
|
1.59
|
/
|
2类
|
|
9
|
团结路、支七路、迎宾路、滨河西路、解放路围城片区
|
4.01
|
/
|
2类
|
|
10
|
府翰路以北,315以南,滨河西路以东
|
2.93
|
/
|
3类
|
|
11
|
支七路、迎宾路、东三路、和平路
|
0.37
|
/
|
3类
|
|
12
|
小计
|
19.89
|
/
|
|
|
(二)4类标准适用区域
1. 4a类标准适用区域
其划分范围是临路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其距离划定如下表:
表3 4类功能区两侧距离的划定要求
源强类型
|
划分距离(m)
|
相邻功能区类型
|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铁路
|
55
|
1类区
|
40
|
2类区
|
|
25
|
3类区
|
|
注:交通干线边界线指城市交通干线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
若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并排的两个建筑物临路一侧的相邻两点间距离小于或等于20米时,视同直线连接。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响,则高出及探出部分的楼层面向线路一侧范围为4a类区。其余部分未受到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执行其相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根据尼勒克县总体规划,尼勒克县主干道11条,次干道11条,支路24条两侧一定距离内,315省道适用于4a类标准。
表4 尼勒克县道路交通干线明细表
序号
|
道路
名称
|
类型
|
长度(km)
|
起、止地点
|
1
|
迎宾路
|
主干道
|
6.85
|
S315-东二路
|
2
|
团结路
|
主干道
|
5.73
|
文化路-东三路
|
3
|
文化路
|
主干道
|
5.01
|
唐布拉路-东三路
|
4
|
南三路
|
主干道
|
3.73
|
776县道-东三路
|
5
|
支五路
|
主干道
|
0.9
|
健康路-春风路
|
6
|
阔纳巴扎路
|
主干道
|
3.82
|
改后315省道-776县道
|
7
|
唐布拉路
|
主干道
|
1.92
|
迎宾路-滨河路
|
8
|
支六路
|
主干道
|
1.18
|
团结路-文化路
|
9
|
春风路
|
主干道
|
4.17
|
改后315省道-滨河路
|
10
|
尼勒克大道
|
主干道
|
5.21
|
改后315省道-南三路
|
11
|
东二路
|
主干道
|
5.56
|
改后315省道-滨河路
|
12
|
滨河路
|
次干道
|
11.92
|
绕县城西南边
|
13
|
河谷路
|
次干道
|
2.43
|
改后315省道-团结路
|
14
|
健康路
|
次干道
|
3.44
|
改后315省道-滨河路
|
15
|
杨柳路
|
次干道
|
5.97
|
迎宾路-东三路
|
16
|
东一路
|
次干道
|
5.26
|
迎宾路-滨河路
|
17
|
东三路
|
次干道
|
5.37
|
迎宾路-滨河路
|
18
|
北一路
|
次干道
|
3.20
|
滨河路-春风路
|
19
|
府翰路
|
次干道
|
4.16
|
滨河路-尼勒克大道
|
20
|
解放路
|
次干道
|
6.53
|
滨河路-东三路
|
21
|
中学路
|
次干道
|
2.49
|
春风路-东三路
|
22
|
南一路
|
次干道
|
2.60
|
春风路-东三路
|
七、其他规定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村庄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集镇独立于村庄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本次区划未涉及到的乡村发生噪声污染时,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二)工业园区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尼勒克县绿农产业园根据规划用地性质适用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如出现相邻不同类型功能片区之间噪声污染事件,按高级别类型功能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区划中未出现的交通干线,以政府审批后确定的为准,并作为4类声环境功能区依据。
(五)在1~3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包含的未单另划分的公交枢纽、汽车站执行4a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六)在1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包含的未单另划分的小区娱乐广场分别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七)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中包含的未单另划分的学校、医院分别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八、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统计
尼勒克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总面积23.06㎡,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7.19k㎡,占区划总面积的32.6%;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9.40k㎡,占区划总面积的40.7%;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3.30 k㎡,占区划总面积的14.3%。
表5 2019年尼勒克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统计表
类别
|
面积(k㎡)
|
占区划面积比例(%)
|
1
|
7.19
|
31.2
|
2
|
9.40
|
40.7
|
3
|
3.30
|
14.3
|
总计
|
19.89
|
86.3
|
备注
|
4类区道路面积未统计,因此声功能区划总面积与总体规划面积有差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