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的概念 :
“就业人员”指男在16-60岁,女在16至55岁的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属于已就业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
“失业人员”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在州直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下人员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1.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3.女年满45岁、男年满55岁及其以上城镇失业人员(简称“4555”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7.截至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或离岗状况的家庭。这里有三个要素:一是在劳动年龄内,二是有劳动能力,三是全部处于失业离岗状态,满足这三条才是零就业家庭。
三、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享受的政策
(一)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中,“4555”人员的补贴期限不受3年的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可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就业的,可以享受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其中,“4555”人员的补贴期限不受3年的限制,可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可补贴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从事灵活就业。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的范围主要指: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疏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作用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失业登记和求职条件的城镇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及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时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允许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区使用,并由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其中,跨县(市)求职时,须持证到暂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登记、签章;没有登记、签章的不得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五、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和额度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承担民事行为责任能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属于微利项目的3年内据实贴息。
(二)微利项目是指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社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买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服务、初级家庭卫生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种植和养殖。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并给予50%的贴息,贴息期限2年。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是:
1.借款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
2.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对借款人的家庭住址、经营地点、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自筹资金、信誉情况、有无劣迹、还贷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及核定贷款额度。
3.合格的通知借款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认定表》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4.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交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经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小额贷款。
(五)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贷款项目计划书》、《创业培训合格证》;
4.《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5.经营场地房屋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或经营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6.贷款担保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相关资料;
7.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主要是指州直常住城乡户口且法定年龄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下列人员(以下称“扶持对象”),以及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企业(国家明文限制的行业除外):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
3、就业困难人员;
4、应往届大、中专毕业生;
5、失地农民、贫困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
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1、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已取得合法经营的证照及相关资料。
3、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且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4、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5、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6、在经办银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7、贷款只能用于补充所经营项目自筹资金的不足,自筹资金不低于贷款额度的30%;
8、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9、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途径和主要的优惠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可通过到企业就业,定向培训就业,城乡基层就业,服务“三农”就业,对口支援省市培养,基层项目计划就业(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大学生),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就业,企事业单位就业见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就业等多种途径实现就业。
主要的优惠政策有:
1.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和女性大中专毕业生,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贴息,最长5年。
2.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
3.实施大中专毕业生免费职业培训计划。
4.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5.高校毕业生到南疆三地州等农村乡镇、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
6.对初次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一年期创业备案、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和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
7.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补贴。
8.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5-20万元,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9.自主创业补贴。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得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2020年疫情期间一次性创业补贴调整为10000元,住房补贴6000元。
10.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在校应届毕业生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11.组织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12.对通过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保给予全额补贴,政策最长不超过3年。
七、从事灵活就业的范围和优惠政策:
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 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可申请就业援助金,自愿组织起来在社区从事修理、修配、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保健按摩、服务织补、果蔬零售、小百货、早夜市、小饭桌、家政服务等社区便民、利民服务性工作的,以及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其他灵活就业项目的,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可享受全额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若因家庭困难,缺少启动资金的,可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就业援助金(1000-5000元)。补贴标准不超过5000元。
八、入驻孵化基地享受扶持政策
入驻企业(项目)在孵化期内(一般不超过3年),可享受以下扶持优惠政策:
1、创业补贴。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主要用于店面牌匾装修)。
2、房租物业补贴。前两年享受全额房租补贴和物业管理补贴,“零房租”入驻;第三年享受50%房租补贴。
3、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入驻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每个岗位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4、社保补贴。孵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依据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5、融资服务。入驻人员自主创业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6、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7、税费减免。享受国家现行的所有支持就业再就业、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九、企业吸纳劳动力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 其余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并在就业创业地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难如下:
(1)各类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3)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
(4)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下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5)吸纳新疆籍劳动力就业的家政服务企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6)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7)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8)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9)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的2/3给予补贴。
(10)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种类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11)接收深度贫困地区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喀什、和田地区有组织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企业,参照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由接收地财政部门统筹自治区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就业资金,按企业为转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4.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女满45周乡、男满55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因难大中专毕业生和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病残失业人员。公业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因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5.求职创业补贴。享受求职创业补贴的毕业生范围为父母或本人正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残疾或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同等条件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在就学地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由毕业生所在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对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由输出地给予劳动者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十、自治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奖励办法
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奖代补资金奖励对象为成功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就业的乡镇、村等基层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机构和个人。
(一)奖励条件:
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给予奖励:组织实施单位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成功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市(含兵团和团场)、内地就业并从事合法职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无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也可作为依据);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工资收入不低于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二)奖励标准:
1.支持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近就地从事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等家庭服务行业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范围内的家庭服务业行业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10元标准给予奖励;
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包括稳定就业1年以上,下同),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
2.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在疆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组织跨地区转移就业、长期稳定转移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本县市以外县市和疆内其他地州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转移就业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2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
转移就业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
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到疆内其他地州就业9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元标准给予奖励。
3.支持新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有组织到内地就业。对成功推荐、介绍、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内地就业的组织实施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按每人4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奖励;
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再增加10元,按每人70元标准给予奖励。其中:有组织、成规模转移内地企业就业9个月时间以上的,按照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奖励。
4.鼓励夫妻家庭到内地就业。夫妻家庭同时以有组织形式到内地企业就业,时间在9个月以上的,每对夫妻每年给予1000元奖励,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家庭或个人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家庭或个人收取账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