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委员会、喀拉苏乡人民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尼勒克县喀拉苏乡党委、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尼勒克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伊州党办厅字[2024]22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关于乡镇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乡党委、政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乡党委、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乡镇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州党委及县委的工作要求,聚焦基层党的建设、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平安法治等主要职能,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乡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乡党委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和决定本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乡村振兴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政权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加强指导和监督,支持和保证这些机关和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4.加强乡党委自身建设和村党组织建设,以及其他隶属乡党委的党组织建设,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党员队伍建设。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5.制定并实施乡乡履行职责事项清单,理顺县乡权责关系。建立乡乡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与综合考核有效衔接制度。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做好人才服务和引进工作。加强对县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统一指挥协调县直部门派驻机构人员,对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统一指挥协调赋权执法事项部门下沉的执法人员。
7.领导本乡基层治理,推动党的社会工作向基层延伸,负责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两企三新”党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工作格局,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生态环保、美丽乡村建设、民生保障、脱贫致富、民族宗教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辖区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9.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乡人民政府
1.执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
2.负责经济发展工作,制定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做好“三农”工作,推进乡村振兴,增加群众收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3.改善民生服务,管理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劳动关系协调、社会救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退役军人事务、统计等工作。加强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数字政府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5.强化便民服务,集中受理、办理群众关心关注的政务服务事项。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管理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按照法定职权和有关授权,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推进政务、村务公开。
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7.加强平安法治建设,开展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平安建设等工作。完善并实施“接诉即办”机制,处理群众性突发事件,强化民主法治宣传教育,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8.负责本辖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并实施“乡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开展权限内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9.保障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建设,健全村民自治平台,组织驻乡单位和村民参与村建设、管理。
10.办理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乡党委、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履职事项清单,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五条乡党委、政府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文秘、档案、翻译、综合协调、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数字化发展、营商环境建设等工作。负责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落实。牵头制定并实施乡乡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建立乡乡履职事项清单与综合考核有效衔接制度,推动责权一致、责能一致。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乡和所辖村巡察整改相关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纪检、党务、组织、宣传、社会工作、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等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两企三新”党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工作格局。负责人大、团委、工会、妇联等日常事务。负责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驻村工作、“民族团结一家亲”、升国旗、农牧民夜校、村考核。负责组织开展辖区群众的宣传、发动、服务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负责辖区社团组织的培育、发展和管理。
(三)经济发展和财政办公室。主要负责农业、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利、财政、土地、统计、交通、村乡建设、乡村振兴、招商引资、项目管理、一、二、三产业的规划、管理、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拟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负责农村经济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负责乡政府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办理各项收支结算和对账、报账工作。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退役军人服务站)。主要负责政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统战、民族宗教、网信、信访、司法、禁毒、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优生优育、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退役军人、残疾人、红十字事业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齐抓共管、防救协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工作格局,统筹辖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消防等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各类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具体应急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协调、指挥调度、检查考核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巡查巡护、隐患排查、信息传递、先期处置、组织群众疏散撤离以及应急知识宣传普及等工作。协助做好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卫生防疫、抚恤补偿、心理抚慰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拟定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乡人武部工作。
(五)综合执法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拟定和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统一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工作制度、包片负责制度、巡查上报制度、执法处置制度、执法协调制度、执法案件办制度。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建设。负责统筹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派驻乡执法人员以及乡执法人员执法工作。优化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并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推动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负责市场监管、文化市场、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村容村貌、规划、建设、安全生产、水利、农机、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公共卫生等领域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乡党委、政府设下列事业单位:
(一)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农业、畜牧、兽医、草原、林业、农技、农机、水利、农经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农业、林业、水利等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公共文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文化、宣传、科技、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文化、宣传、科技、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工作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便民服务中心。负责辖区政务服务具体工作。负责规范综合窗口设置,集中受理、办理群众关心关注的政务服务事项,承接县直部门下放的审批权限,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负责组建帮办代办队伍,通过网办、帮办、代办、现场办等方式,为群众提供服务。建立健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责任追究、考评考核等便民服务制度。负责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窗口帮办代办人员名单及服务范围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四)村镇建设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国土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国土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乡政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总体部署和目标。
(五)综治和网格化服务中心。主要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建设、平安创建、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民武装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协助乡政府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治建设、平安创建、网格化管理、安全生产等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做好党的社会工作。
第七条喀拉苏乡各办公室负责人由党政副职领导兼任。
第八条人武、人大、纪检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按相关法律、章程设置,其日常工作以及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和党建工作办公室承担,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
第九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8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