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市监 罚〔2021〕31 号
当事人:马英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242819690622101X。
联系电话:1334548705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尼勒克县克令镇克令村山羊路二十四巷1号。
2021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煤炭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尼勒克县克令镇克令村山羊路二十四巷1号院内有煤炭销售,该院落系马英虎所有,当事人未取得煤炭销售相关资质,当日我局对此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一直在自己的院落内安装地磅、购进铲车、货车从事煤炭经营活动,所经营煤炭系从伊犁州及乌鲁木齐等地购进,销售于尼勒克县境内,2021年度共购进煤炭80吨,进价630元,销售价700元,共销售20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马英虎的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2.土地使用证一份,证明煤炭销售院落系马英虎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煤炭销售的事实。
4.现场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从事煤炭销售的事实。
5.进货票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煤炭及价格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销售煤炭及进销价款事实。
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尼市监 罚告〔2021〕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之规定,属于无照从事煤炭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整;
3.罚款人民币1600.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帐号:820010012010113352912,地址:尼勒克县唐布拉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