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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行政执法
王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12-30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县市监罚决2021035

当事人王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尼勒克县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晶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01198306012614

 联系电话:1356521222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尼勒克县解放路

2021年10月18日18时10分,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声称:有两个人(其中一人联系方式:13565212221)私自在尼勒克县城内批发乳制品且设有食品库房,我局执法人员与批发乳制品人员取得联系后,立即赶到批发乳制品的食品库房。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该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1、食品经营者王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当事人王晶无法提供批发乳制品的相关资质;3、食品库房库存有:安慕希12件、伊利纯牛奶1000件、经典纯20件、优酸乳200件、双汇火腿肠100件;4、现场拍摄照片2张;5、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食品经营场所采取了查封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 ,为证;                                    

2、有伊宁市卓缤商行提供的销售出库单,为证;

3、当事人王晶送货单,为证;

4、现场拍摄照片2张,为证;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为证;                                  

案件性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的规定。

2021年10月21日,我局拟对当事人王晶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879元;2、处以70000元罚款。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王晶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其内容为:我和我的合伙人朱圣云刚来尼勒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每个月还车贷1500元,朱圣云每月还车贷2058.96元,且他孩子前期还在住院。目前受疫情影响生意还没来得及正常运行,无法承担缴纳如此大额度的罚款。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我一定积极配合贵局的工作,立即改正我的违法行为,争取做一名合法经营者,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望贵单位能够依法减轻对我的处罚。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经执法人员复核,情况属实。截止2021年10月29日,当事人王晶未提出申请听证,亦未说明理由,应视为放弃听证。

当事人王晶未经许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当事人每月还车贷1500元,合伙人朱圣云每月还贷款金额2058.96元,朱圣云的孩子朱韦澎前期在住院治疗。我局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且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制度,积极配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经案件集体讨论,对当事人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3000元罚款的决定2、没收违法所得2789元,合计5789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尼勒克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尼勒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1月4日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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