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 市监 处罚 〔 2021 〕 26 号
当事人: 马菊兰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尼勒克县乌赞乡栏杆买里村50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菊兰
身份证号码: 654128197111200768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0年8月19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尼勒克县乌赞镇栏杆买里村七巷七号有一户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加工经营。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张永海、焦宾根据线索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当事人马菊兰现场正在从事凉皮、牛筋面加工且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尼市监责改【2021】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经营。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张永海、焦宾对当事人小作坊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情况下仍在从事食品加工。
(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马菊花从2021年2月开始在乌赞乡迎宾大道七巷七号自己家中加工牛筋面,2021年9月1日起开始加工擀面皮并送货销售,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且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未进行改正。因没有记账,无法计算营业额和利润 。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马菊兰身份证复印件1份儿 ,证明当事人身份。
2. 2021年9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图片资料,证明当事人马菊兰当天从事食品加工销售。
3. 现场检查笔录1份儿,证明当事人马菊兰在其家中加工牛筋面、擀面皮儿,并用电动车送货销售。
4. 询问笔录1份儿,证明当事人马菊兰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销售。
5.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图片资料,证明当事人马菊兰被责令整改未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2021年9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马菊兰下达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尼市监罚告〔 2021 〕2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当事人马菊兰无证无照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照无证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的规定,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小作坊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暂未对社会及消费者造成危害。我局决定处理如下。
依据:根据《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马菊兰处以: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1000元(一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尼勒克支行 (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帐号: 30122001040003403,地址:尼勒克县唐布拉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尼勒克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