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市监罚〔2021〕32 号
当事人: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海玉山煤炭销售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海玉山煤炭销售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28MA78634N19。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乌拉斯台村红旗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海玉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819703040673。
联系电话:139099965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乌拉斯台村红旗西路52号。
2021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煤炭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乌拉斯台村红旗西路52号的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海玉山煤炭销售部未明码标价进行煤炭销售活动,当日立案后展开调查。
经查明: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海玉山煤炭销售部在2021年9月开始销售煤炭,期间购进价格490元,在销售期间因煤炭品质不同未进行明码标价便开展煤炭销售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煤炭销售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3.现场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进行煤炭销售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购进票据2份,证明当事人开展煤炭经营活动的事实。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当事人进行煤炭销售时未明 码标价的事实。
2021年10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尼市监告〔2021〕3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亦未提起听证请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销售煤炭未明码标价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叁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帐号:820010012010113352912,地址:尼勒克县唐布拉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