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市监 罚〔2021〕28 号
当事人:尼勒克县光明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尼勒克县光明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28MA78VILA03。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加哈乌拉斯台村红旗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斌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8198812140678。
联系电话:15886988695。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加哈乌拉斯台村红旗路170号。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加哈乌拉斯台乡加哈乌拉斯台村红旗路170号的尼勒克县光明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销售的“低泡好太太”洗衣液(注册商标“漪佳”)无生产日期,当日立案后展开调查。
经查明:尼勒克县光明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于9月份从送货车中批发未标注生产日期的“低泡好太太”洗衣液(注册商标“漪佳”、保质期:三年、厂家:漪佳洗化用品有限公司、厂址: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灰苗路3号、执行标准号:QB/T1224)共200袋,每袋进价10元;该洗衣液共销售100袋,售价1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购货货车信息及销售去向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洗衣液的事实。
3.现场图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生产日期洗衣液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无生产日期洗衣液的具体事实。
2021年10月1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尼市监告〔2021〕2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亦未提起听证请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之规定,属于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洗衣液;
2.处以货值金额25%的罚款500(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伍佰)500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帐号:820010012010113352912,地址:尼勒克县唐布拉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