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市监 罚〔2021〕08 号
当事人: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654028MA77GK2W1K。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团结路种子站楼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秀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8198003100684。
联系电话:1309512683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尼勒克县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墩买里村跃进路1号。
2020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生产的原味酸奶进行抽检,2020年12月28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元月17日抽样报告送达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我局于2021年元月18日对此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2020年12月9日生产的原味酸奶进行了抽检,该酸奶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原因为酵母菌超标,系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经营者马秀丽未按规定配比酵母所致。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2021年元月17日接到抽样报告无异议,并立即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
2. 马秀丽身份证件,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酸奶生产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酸奶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配比酵母菌的行为。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报告1份,证明尼勒克县兄弟酸奶坊生产的酸奶不合格。
2021年元月3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尼市监 罚告〔2021〕0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之规定,属于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贰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帐号:820010012010113352912,地址:尼勒克县唐布拉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