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尼市监罚〔2021〕12 号
当事人:尼勒克县陈洋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尼勒克县陈洋综合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54028MA790R7EO2。
住所(住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团结路93号瑞福小区1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书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5412819730818061X。
联系电话:13799509257 。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尼勒克镇团结路93号瑞福小区1期。
2021年5月12日,新疆伊犁州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发现位于尼勒克县陈洋综合商店内有侵犯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当日展开相关调查。
经查明:尼勒克县陈洋综合商店内有侵犯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6瓶(已扣押),该酒系从尼勒克县货运司机刘振彬处购得,共3件30瓶,购进价520元每件(每瓶52元),已销售24瓶。经对刘振彬调查,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 系其2020年3月在乌鲁木齐从事货运期间在九鼎市场的送货车上所购买,没有联系方式及相关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身份。
2.对尼勒克县陈洋综合商店实际负责人曲珍霞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3.对供货方刘振彬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来源的事实。
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扣押的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 白酒的鉴定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 白酒系侵权商品。
5.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的商标注册证明,证明被侵权主体的身份及合法权属。
2021年5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尼市监告〔2021〕12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理由,亦未提起听证请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46%wl伊犁老窖 (1×10×250ml) 白酒6瓶;
2.罚款人民币500(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尼勒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尼勒克县财政局,帐号:820010012010113352912,地址:尼勒克县唐布拉路)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尼勒克县人民政府或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尼勒克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