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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06-22   尼勒克县审计局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中共尼勒克县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是县委议事协调机构,直接受县委及其常委会领导。

第二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县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贯彻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审计委员会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中提出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等工作。聚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在县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方针政策,审议审计监督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审议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审议县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问责等审计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六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议题请其他县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名单会前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八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议定事项,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县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场落实,落实情况向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报告。

第十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乡(镇)场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通过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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