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性质
第一条 中共尼勒克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共尼勒克县委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直接受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日常事务工作。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
二、主要职责
第二条 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县委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策部署,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审计委员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组织起草县审计监督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审计地方性法规、政策制度等建设。
第四条 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五条 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经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条 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接受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场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的报告,研究评估后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经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
第八条 负责建立完善县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和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负责建立完善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察督办。
第十条 负责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简报编印、相关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完成县委及县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及县委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研究有关问题,推动相关部署落实。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会议。涉及重要问题的情况,报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四条 召开的各项会议议题根据县委领导同志相关要求或实际工作需要拟定。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县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