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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
2018-03-08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

 

一、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

提供旅店业类、娱乐场所类、公共浴室类、理发美容类、游泳场馆类、商(场)类、医院候诊室类、公共交通等候室类及公共交通工具类等公共场所的许可。

三、法定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四、申请条件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各项卫生指标监测符合卫生要求;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防护设施。

五、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承诺书;

3.工商局核准企业名称复印件;

4.法定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

5.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或房屋转让协议或交款标据等复印件;

6.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有效合格证明复印件;

7.卫生管理组织和卫生制度;

8.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注明消毒间的位置);

9.提供顾客用品设备清单(设备的名称、数量);

10.消毒设备的清单(消毒设备的名称及型号、消毒液的名称);

11.从事美容行业需要提交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12.开办娱乐场所的应提供文化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

13.申请卫生许可证所需填报的材料需由法定代表人办理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他人办理。以上材料均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审核;

3.出具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法定时间(天):20

承诺时间(天):15

是否收费:否

行政审批内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变更、注销、核发。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尼勒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尼勒克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举报投诉电话:0999-4622152 0999-4630696

 邮编:835700

 联系电话:0999-4630696   

 传真号码:0999-4630696

 

 

 

 

 

 

 

 

 

 

 

 

放射诊疗许可证行政审批

 

一、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许可事项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的放射诊疗许可。

三、适用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四、申请条件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

3.《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任职资格证书 ;

5.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

6.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7.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五、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审核;

3.出具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六、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必要时还要进行现场审核;

3.出具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法定时间(天):20

承诺时间(天):15

是否收费:否

行政审批内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变更、注销、核发。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尼勒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尼勒克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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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8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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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

一、项目名称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

二、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事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自备供水的许可。

三、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四、申请条件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3.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的规定;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的规定;(5)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卫生管理制度、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水质检测报告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所选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消毒药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六、办理程序

1.供水单位填写《卫生许可证许可申请表》,提出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核、现场审核;

3.出具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4.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法定时间(天):20

承诺时间(天):15

是否收费:否

行政审批内容:卫生许可证的审核、变更、注销、核发。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尼勒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尼勒克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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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审核和竣

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一、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项目名称

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的放射诊疗许可。

三、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申请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五、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六、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是否收费:否

行政审批内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变更、注销、核发。

行政审批决定机关:尼勒克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尼勒克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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